第一部分:深圳保险业发展回顾与分析
一、深圳保险业的发展回顾
深圳的商业保险,起始于1951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在中国人民银行宝安县支行设立保险代理处,同年11月代理处改为宝安县办事处。1953年11月,人保广东省分公司将该办事处升格为宝安县支公司。1958年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机构被撤销。在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深圳保险业的恢复与发展,大体上是与深圳25年来三个历史发展阶段同步前进的。
(一)恢复时期(1980-1992)
1979年11月,人保广东省分公司在深圳设立支公司,1980年全市累计保险业务收入28.7万元。80年代初,随着大批以港资为主的三资企业进入深圳开展“三来一补”业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在深圳设立分公司,但业务范围仅限于三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及华侨的保险业务。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香港民安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从法律意义上看,这是第一家进入大陆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
1984年2月,人保深圳支公司升格为深圳分公司。同年7月,根据市政府《关于分设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府[1984]86号文),人保深圳分公司从人民银行分设出来,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此基础上,人保深圳分公司根据总公司《关于改革深圳特区保险工作问题的通知》,对机构设置、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和经营方式等进行了全面改革,成为全国保险系统中第一个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准法人机构,具有注册资本金(不同于其它分公司的营运资金)、独立的业务分保权、资金运用权和经营利润全额自留等特点。
1988年3月,人保深圳分公司出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行使人保深圳分公司的人身险业务管理职能,成为全国首家专业性寿险公司。同年5月,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社会保险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信托投资公司合资组建了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这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出现,开始打破了人保多年来独家经营保险的体制,其股份制经营体制也开创了中国保险业的先河。
1992年6月,平安保险公司改制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由地方性公司拓展为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1992年12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在深圳设立分公司,标志着深圳保险业“三足鼎立”新格局的形成。到1992年末,全市累计实现保险业务收入16.71亿元。
(二)跨越发展期(1993-2000)
1993年4月,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成立,同年7月签发了深圳市第一份个人寿险保单,成为中国大陆民族保险业的第一份个人寿险保单。1996年,人保投资的寿险公司实行专业化经营改制,分别组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迈出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专业化的重要一步,保险公司专业化改革更加深入。1996年7月,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落户深圳,在深保险经营主体的数量开始进入了较快增长时期。2000年1月,美国国际集团下属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两家外资保险深圳分公司正式开业。 7月,华泰保险深圳分公司成立。9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截止2000年底,深圳已有保险总公司2家,经营性保险分公司10家。在这一时期内,深圳还先后成立了13家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等保险专业中介经营机构。至此,深圳保险市场体系基本建立,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等市场要素比较齐全;企业类型中既有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又有外资公司和民营公司,既有综合性公司,又有专业性公司,既有全国性和区域性总公司,又有全国各大保险公司的深圳分公司,还有中介公司,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较快增加,保险行业组织开始进入实体化运作,行业组织的作用日益得到发挥。1996年以来,全行业先后制定多个自律公约,走在全国的前列。1997年,全行业机动车辆保险实行了行业统一条款和统一费率,为业务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截止2000年底,全市保费收入突破40亿元。
(三)稳定增长期(2001-现在)
在深圳保险业发展的第二阶段后期,曾经出现过年度总保费收入连续三年徘徊在30多亿的时期。但在2000年以后,进入每年保费收入跨上一个10亿元新台阶的阶段。2001年全市保费收入跃上50亿台阶,2002年跃上60亿台阶,2003年跃上70亿台阶,2004年跨过80亿元,直接跃上90亿元台阶。特别是在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目标后,保险业发展进入一个持续稳定增长期。2003年市政府制定颁布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成立了市金融发展专项基金,专门组成了市政府金融办,开辟了为金融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绿色通道,实施了一系列促进金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市政府对保险业尤为关注,专门制定了《推动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了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协调机制,成立了以主管金融的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协调小组,市政府在不同层面上,先后多次召开协调会,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加大对保险业的扶持力度,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深圳保险业开始走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出现了显著变化。截止2004年底,在深法人机构数量达到6家,分公司20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67家;全市保费收入91.77亿元。保险业(含总公司)总资产量为2496.98 亿元,占全国保险总资产的21%。
深圳保险业恢复和发展25年来的历程,是特区经济金融发展史在保险业的缩影。良好的宏观经济形势为深圳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利的外部环境,有力地推动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深圳保险业25年来的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54.06%。保险业的各项体制改革、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以及业务的快速增长等都充分表明深圳保险业开始走向成熟,市场经济因素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市场运作开始与国际保险市场规则接轨,标志着深圳已经成为国内保险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之一。
二、深圳保险业十五期间的发展状况
十五期间是我市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机构数量迅速增加,保险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险产品和服务较好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保险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功能得到很好的体现。
(一)业务持续快速增长,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全市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更新发展思路,丰富发展内涵,转变增长方式,加大调整力度,保险业务结构明显改善,发展后劲大大增强。2000—2004年,深圳保险市场保费规模从41.18亿元增长到91.77亿元,年均增幅达22.18%。5年间全市保费累计收入331.29 亿元,是前20年保费累计收入的1.93倍。2004年底,深圳地区保险业(含总公司)总保费收入679.80亿元,占当年全国总保费的16.06%,列北京、上海之后,位居全国第三。
(二)保险市场体系日臻完善,员工队伍逐步壮大
2000年以来,我市保险法人机构由2家增加至6家,分公司由10家增加至20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由13家增加到67家,保险从业人员由1万余人增加到将近2万余人。到2004年末,我市有各类营业性保险分支机构272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36家,保险公估机构14家,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576家,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8家,各类保险从业人员约1.94万人,其中营销员1.4万人。我市初步形成了涵盖国有、股份制,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性、政策性,直保公司、再保公司、中介公司,门类较为齐全的市场组织体系。
(三)外资保险发展迅速,市场份额稳步提高
十五以来,深圳外资保险发展迅速,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市场份额逐年提高。2000年底,深圳共有民安保险、美亚保险和友邦保险3家外资经营主体。到2004年末,外资经营主体达到5家,增加了中银保险和招商信诺两家外资主体。2000-2004年,深圳外资保费规模从1.65亿元增长到8.37亿元,年均增幅高达150%,市场份额由4%增加到9.12%,年均份额增加1.5个百分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促进了市场竞争,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规范经营和优质服务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保险机构机制改革深化,经营管理模式取得新进展
十五期间,深圳各保险公司成功地推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的举措,在经营方式、管理模式、机构整合、员工激励等方面都迈出了实质性改革步伐。一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机制改革深化。2000—2004年,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深圳分公司顺利完成了分业经营和机构分设工作;人保、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配合总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和境外上市,完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组。各保险机构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决策机制不断健全,业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力度逐步加大,普遍强化了目标管理,加强了内控制度建设。二是经营管理模式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积极开展与专业代理人和经纪人的合作,拓宽展业渠道;绝大部分产险公司与公估公司合作,实现了理赔业务外包;建立了独立调查人制度,办理疑难案件,堵塞骗赔漏洞;有的公司还全面推行事业部管理模式改革,显著提高了人均绩效。
(五)保险业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市场运行健康稳定
随着深圳保监局的成立,深圳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诚信建设四位一体的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十五以来,深圳保监局积极加强市场监控,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化解市场风险;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内控建设,增强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推进诚信建设,提升行业信誉。自2000年以来,保险市场始终运行平稳,深圳保险市场平均每年都基本保持了20%左右的增长速度,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
(六)保险业功能明显增强,服务经济社会能力逐步提高
保险业在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0年以来全市累计支付赔款和给付90.66亿元,截止2004年底,深圳保险为全社会承担着各类风险责任金额达4.42万亿元,参保人次达502万人,对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2004年,深圳保险业(含总公司)共缴纳税金约50亿元,吸收从业人员近6万人,已经成为增加财政收入和人员就业的重要行业。随着保险产品种类增多和差异化程度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社会的保险需求。另外,保险业还进一步加强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服务,为整个社会的防灾减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二部分:十一五期间深圳保险业发展环境分析
一、深圳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有利因素
(一)良好的国内国际形势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保险业的发展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从全局的高度肯定了保险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温家宝总理和黄菊副总理多次对保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中央政府还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扶持银行、证券、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其中包括把保监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增设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调低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鼓励保险公司境外上市,拓宽保险公司境内外资金运用渠道等,保险业面临着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
从国际看,外部政治经济环境对我国的发展有利。虽然地缘政治安全、恐怖活动等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加,但总体上看,和平、发展与合作仍是形势的主流。当前,世界经济增长已进入一个新的增长期。世界经济在经历前两年复苏乏力后,从2004年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增长期,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经济普遍回升或增长加速,世界经济取得了近30年以来的最快增长。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测算,世界经济2004年的增速为4.6%, 2005年世界经济的增速在4.3%左右,世界经济将继续保持同步性复苏和增长态势,未来几年世界经济将继续走好。
从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支撑经济增长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不断增强,标志着我国进入经济新的发展阶段。2004年我国经济增速高达9.5%,为1997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我国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保险作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环境下,随着人们消费结构升级和生活质量的改善将获得更大发展。特别是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到2020年,经济总量将比2000年翻两番,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将保持年均7.2%的增长速度。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些都与保险业息息相关,保险业迎来了大发展的最好时期。
(二)深圳的经济发展潜力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1980年至2004年间,深圳本市GDP年均增长28%;2004年深圳市完成本市生产总值3422.8亿元,总量居全国第五;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GDP为59271元,人均GDP位居全国大中城市之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596元,同样居全国大中城市之首。相对于深圳经济总量和金融资产量,深圳保险业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如2004年,深圳保费规模占本市GDP的比重仅为2.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保费仅占人均储蓄余额的3.4%,而世界各国的平均水平为7.4%,发达国家更高达15%。
2005年,深圳市生产总值增长预计将达到13%,也是从2005年开始,深圳将努力迈向新的目标,逐步完成增长模式的转变,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实现从“速度深圳”到“效益深圳”、“和谐深圳”的历史性跨越。依托于深圳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协调发展,深圳保险业的发展将拥有更加广阔的未来空间。
(三)市委市政府对保险业的大力支持将为深圳保险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近年来,深圳市政府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2003年,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2004年,市政府出台《推动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下发《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这些政策文件在引进保险主体、吸引保险人才、鼓励保险业创新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优质的政府服务等方面具体的支持措施,表明了市政府发展金融保险业的决心和信心。与此同时,2003年市政府专门成立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制订和组织落实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深圳各金融保险机构提供服务和协调;2004年成立推动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领导协调小组,将保险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纳入到一个常规化的机制中予以解决。市政府为保险业提供的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作为稳定而连续的动力,将推动深圳保险业的持续发展。
(四)毗邻香港的地缘优势有利于深圳保险业的快速成长
与我们只有一河之隔的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聚集着近200家国际知名的保险公司,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经验,汇集了一批保险人才。在CEPA框架下,深港两地可以在人才培训与交流、信息交流与共享、产品研发和保险监管等方面加强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个国内其他地方所没有的地缘优势对深圳保险业的发展十分有利。
(五)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营环境的逐渐完善将为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过几年来的市场磨练,经营理念已经从单一的追求规模扩张转向做大做强,从粗放经营转向集约经营,从以销售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逐步树立了新的效益观念、服务观念和发展观念,近年来,各保险公司陆续上市,对业务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上推进了保险公司的发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保险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将全面铺开,保险业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保险诚信文化,构造保险诚信体系,这将为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深圳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深圳保险业市场规模较小,对城市经济和人们生活的渗透力还不够,与深圳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2004年,深圳保险深度为2.70%。全国范围看,不仅低于北京、上海,比全国平均水平还低0.7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也低于京沪两地。与全球保险业发展程度比,深圳保险业的发展程度差距更大。从发展速度看,深圳也慢于全国。1999年到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为29.19%,深圳只有22.39%。
保险业发展与深圳经济发展的差距。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组数据看到这一点。2004年,深圳市进出口总额连续12年居全国23个大中城市之首,外贸出口额达到778.46亿美元,而同期的出口信用险
保额只有4.35亿美元,市场渗透率(出口信用险承保金额/出口额)仅为0.56%,远低于11%的国际水平。
2004年保险业务发展程度比较
注1:全球采用的是2001年数据。保险密度按美元对人民币1:8.3折算。
(二)保险市场竞争不够充分
深圳保险市场由于市场主体少,导致公司经营理念、诚信建设等方面跟市场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市场竞争仍然不够充分。"十五"末期,产险市场,三家大公司的市场份额占到整个产险市场的75%;寿险市场,国寿、平安和太保的市场份额占到整个寿险市场的79%。从数量上看,保险机构偏少,竞争局面没有真正形成。从竞争层次看,保险业粗放经营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一些保险企业服务意识不强,市场行为不规范,也影响了市场有序竞争局面的形成。
(三)保险产品与服务水平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目前深圳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数量已有上千种,但是真正为百姓所普遍欢迎且为保险公司产生效益的险种只有十余种。。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年金和健康保险、为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以及校园、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提供风险保障发展责任保险、为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等提供支持与服务发展中小型企业保险、为支持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的出口信用保险,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的外汇保险业务发展不足。产品的市场细分、产品的个性化特性还未能有明显体现。保险业在推动全社会损失控制、风险管理方面作为不大。保险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足;在业务处理效率和业务手续的简化办理方面还不能达到客户的要求,理赔手续繁杂、效率低;附加值服务、个性化和差异化服务方面还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险纠纷缺少良好的处理机制。
(四)保险公司内控水平有待提高
十五期间,深圳各保险公司积极调整经营理念,在机构、财务、业务和人员管理方面不断深化改革,公司内控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总体上讲,目前,深圳各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水平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还有差距,分公司执行总公司政策的力度以及分公司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力度均有待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承保控制不严,对标的缺乏深入细致的检验,甚至盲目降低费率,扩大责任范围;理赔管理不严,骗赔现象时有发生;财务管控不严,保费应收比例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问题;对业务人员管控不严,个别公司甚至出现了业务员单方面注销保单、侵吞保费、以虚假材料骗保骗赔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保险诚信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信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石,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线。但是,目前,深圳保险业在诚信建设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是行业内的合作与配合不足,各公司拥有的不良客户信息和代理人的不良记录信息未能形成共享机制;二是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和处罚力度的制度建设滞后;三是公众对保险的认知不足,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有待提升,诚信教育与宣传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三部分:指导思想及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圳保险业未来五年,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以及深圳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利用深圳市良好的保险业发展环境,发挥毗邻港澳、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高的优势和特点,加快实现深圳保险业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从市场局部开放到全面开放转变,从单一服务功能向多重功能转变,从相对独立发展向与外部联系更加紧密转变,计划到2010年,使深圳成为各类保险机构的聚集中心、强有力的保险市场辐射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的研发中心、保险人才的交流培养中心、保险资金的运用中心。为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推动深圳市国际化城市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一)市场体系与机构建设目标
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基础上,推出更多的鼓励措施,营造更好的保险机构集聚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的中外资保险总部和地区总部向深圳集中,强化市场集聚效应。在实践中要积极探索引人引机构引资源的新路子,不仅要在量的集聚上要有新的增加,而且要实现质的飞跃,不断提高保险机构的质量和效益,使深圳成为各类保险机构的重要聚集中心,建立起中外资保险机构并存,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与基层服务网络健全,保险公司与中介主体之间合理分工、良性合作、公司种类齐全的完备市场体系。
保险法人机构:2005年初,市场保险公司法人主体已达8家。市政府要争取保监会的支持,力争每年再增加1-2家法人主体,到2010年,保险法人机构超过15家。尤其要利用鼓励政策争取国际知名保险公司,在健康险、养老金、责任保险、汽车保险等方面有专长的保险机构在深圳落户,或者参股在深的保险法人机构,以稳步提高深圳保险机构的质量和专业化管理水平。
保险分公司:截止2005年上半年,深圳保险分公司达20家,市政府在加强与总公司之间沟通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深圳分公司比十五期间再增加10家,达到30家以上。
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截止2005年上半年,深圳保险中介机构达84家,计划到2010年,深圳保险中介机构总数超过150家。鼓励外资参股或合资组建保险中介机构,争取国际著名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
(二)市场规模与辐射力目标
积极推进市场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保费收入保持年均15%以上的速度增长,在2005年保费收入过100亿基础上,到2010年比十五期间翻一翻,超过200亿元。保险深度赶上全国平均水平,保险密度继续保持全国大中城市前三位。
要切实通过深化各项改革,着力解决束缚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提高深圳保险整体竞争力。利用深圳保险业的竞争优势,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珠三角乃至全国的保险市场,使深圳成为强有力的保险市场辐射中心。
(三)保险业人才建设目标
在实践中探索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新路子,使深圳成为保险人才的交流培养中心。尤其是要发挥好毗邻香港的优势,吸引境外保险市场上的优秀人才来深执业。鼓励保险法人机构在深建设人才培训基地,积极引进境外保险专业培训机构。努力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保险业战略眼光和按国际保险业标准运作的职业保险经理人;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的精算师、核保师、核赔师、风险管理专家;加大对保险销售队伍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力度,全面提升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使保险从业人员的文化层次、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准进一步提高,能够适应保险规模增大、领域拓宽、功能深化和服务质量提升对人员素质的要求。
(四)产品研发和创新目标
充分利用深圳保险业已形成的市场、人才、技术、合作优势,敏锐观察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围绕深圳经济结构特点和调整方向,围绕人口结构、居民收入差异和消费热点,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重点在医疗保险、企业年金、责任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为中小企业和深圳支柱产业服务的产品上进行产品创新,充分体现保险产品的个性化和针对性,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体系,满足企业和个人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努力把深圳建设成重要的产品创新、研发中心。
(五)服务质量和诚信建设目标
继续完善“一站式”理赔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新的营销服务方式,完善网上投保、电话投保、邮递保单渠道建设,形成服务网络覆盖全面、服务方式种类齐全、服务手段有所创新、客户满意度大幅提高的服务体系。在诚信建设方面,重点是打造一支诚实守信的保险队伍。要在行业内广泛开展诚信教育,提高每一个人的诚信意识。同时,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欺诈和误导销售等各类不诚信行为,将诚信记录作为增设分支机构和审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建全对失信人员的业内通报制度,加大失信成本。发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使在保险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行为的人受到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戒机制的惩罚。
第四部分:十一五期间推动深圳保险业
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大力引进各类保险市场主体
(一)切实为各类保险主体提供快捷优质服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规定,将在深圳的保险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对象范围。对新设立的各类保险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简化相关手续,为保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切实落实我市鼓励支持保险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在深圳新设立保险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深圳新设立保险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深圳的保险机构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补贴。大型保险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其用地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协议方式出让,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返还地价(含配套费等)的30%。保险机构新购自用办公用房、在原来面积基础上新增租赁自用办公场用房,可以申请补贴。
对在深圳注册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上年度利润达到规定数额,给与相应的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年度利润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年度利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年度利润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以上奖励和补助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大力支持保险业改革创新
(一)支持保险业组织创新。积极探索专业性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鼓励保险企业在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市金融办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上市指导,帮助企业妥善解决上市中遇到的税收、土地、房产等有关问题。支持本地保险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现有保险政策和自身优势,积极开拓华南、全国乃至国际市场。
(二)支持保险产品服务创新。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健康保险,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配套服务;发展责任保险,为医疗、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提供风险保障;发展中小型企业保险,为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等提供服务;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推动外汇保险业务在深圳的试点工作,满足居民多元化的保险需求。推进保险服务的网络化建设,提高保险服务的效率。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保险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三)支持保险企业管理创新。指导企业制定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企业创新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效率;支持企业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制度。支持保险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员工工资标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灵活的员工激励制度,如实施期股期权、员工持股等。
三、实施积极的保险人才战略
(一)加快推进保险人才的基础教育。整合深圳现有的教育资源,特别是国内各大专院校在深圳大学城的师资力量,建立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并存,政府、保险机构和学校共同推动,以院校为主导的多层次保险基础教育体系。以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为依托,加大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大保险职业教育力度,鼓励在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立保险类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快保险服务、营销等中低端保险人才的培养。
(二)创造条件培养人才、输送人才。鼓励保险监管机构和各类保险机构将深圳作为人才培训基地,积极引进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努力将深圳建成保险人才培训中心。鼓励深圳保险从业人员参加境内外相关资格考试。人事、外事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保险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提供便利,组织、人事部门继续将保险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我市人才培养计划,根据需要保证一定的名额指标。
(三)加大力度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落实保险人才支持政策,创造条件,吸引境内外优秀保险业专业人才来深发展。在深圳的保险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按每个职位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人事、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为保险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教育部门在保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深圳的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人事、外事、公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保险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等提供便利。
四、进一步加强深港保险业合作与交流
(一)加强深港保险业信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深港保险业发展论坛和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为两地保险业交流提供平台。推动建立两地保险机构及行业组织之间定期互访制度,共同研究促进两地保险业发展的具体事宜。
(二)加强深港保险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合作。鼓励香港保险业经营机构将研发部门迁入深圳,支持深港保险经营机构合作开发保险产品。争取把国外大保险公司亚太总部的后援、管理、培训中心吸引到深圳来。
(三)加强深港保险监管合作与交流。健全深港两地保险监管合作与交流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合力打击跨境非法经营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五、努力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进一步加大保险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新闻媒体应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保险业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信用方面的法规、政策,为信用征集、调查、评价、咨询工作和信用中介机构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借鉴国内外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先进经验,积极建立有效的、可操作的保险信用体系,不仅包括营销员、管理人员,而且还包括保险公司的信用信息。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建立由深圳保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金融办、市中级法院等单位参加的业务协作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四)营造良好的资金运用环境。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功能,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对保险资金的吸引力,吸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投资总部、资金运用中心等保险资金投资部门落户深圳形成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