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及2024年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要点等要求,结合金融实际和部门职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概况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及时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重要金融法规制度,部署将法治工作纳入全市产业金融中心建设重要文件、全局年度重点任务,推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落实落地。
(二)不断完善地方金融法规政策。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列入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立法计划,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生态环境,助力我市“20+8”产业集群发展。完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配套制度,发布《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促进绿色金融健康发展。出台实施《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提升金融双向开放水平;出台实施《深圳市关于金融支持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推动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序开展存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废止1个规范性文件,到期失效3个规范性文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内容及时修改完善。
(三)持续加强法治审核和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2024年局法制审核部门办理行政诉讼和复议23宗,相关行政诉讼和复议均得到稳妥处置。
(四)依法有序化解涉众金融信访矛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动全市涉众金融领域信访问题系统性治理,推动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强化源头治理、高效处置和督查督办,推动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共同做好全市涉众金融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五)深入推进地方金融行业合规治理。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强合规乱象专项整治。开展小贷、融担、典当等地方金融业态监管评级,引导树立“扶优限劣”监管导向,提升行业合规经营意识,全年对38家小贷公司、37家融担公司、49家典当行、10家地方交易场所等开展实地检查,累计下发监管函130余次。持续清理空壳、僵尸、失联机构,推动行业减量增质。坚决避免涉企异地逐利执法、涉企检查过多过滥等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行政权力监督。修订财务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开展年度内部专项审计,持续推进内控规范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全流程管理,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持续组织开展金融相关法律培训、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全体公务员年度学法考试等活动,提升全局领导干部法律素养。
(七)做好金融普法宣传教育。在官网建设金融政策问答平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营商环境政策库等金融政策法规宣传专栏,全方位加强法规政策解读。持续推进“深圳市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广泛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培训。协同各成员单位办好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累计举办防非宣传活动1500多场,线下参与群众37万人次,累计发送提醒短信和宣传短信500万余条。常态化开展金融宣教活动,2024年以来在社区、银行网点、学校等新设11个“百姓学金融”科普阵地(全市累计169个),面向不同人群举办共计600余场线上线下宣教活动,受众人数超4000万人次。
二、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024年,在法治工作护航下,我市金融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态势,风险防控处置稳妥有序,金融服务质效持续提升。但与此同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还存在不足和短板,主要包括:对地方金融法治建设的统筹谋划力度还待加大,地方金融法规制度体系还待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重大案件行刑衔接等常态化机制还待健全;金融法治人才力量薄弱,同时具备金融和法学专业功底的复合型人才偏少等;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不断提升,由于监管体制、法律体系不同,粤港澳三地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方面亟需更大突破。
三、2025年推进法治建设工作举措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法规制度建设。按照国家部委部署精神,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相关监管细则规定。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深化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等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和处置,加强新兴金融行业守法合规体系建设。
(二)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规范化水平。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三)加快重点领域金融改革落地见效。坚持以法治思维深化金融改革,形成示范效应,促进制度型扩大开放。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在金融领域谋划和储备一批原创性、引领性和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通过推进金融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我市金融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