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近年来,在私募基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私募基金行业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总体部署,努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开展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王新东副局长,就相关问题给大家进行解答和回应。
【嘉宾王新东】:大家好!感谢大家参与此次我市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在线访谈活动,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网友提问】:什么是私募基金?
答:从2014年6月中国证监会审议通过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来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网友提问】:什么是基金的备案?
【嘉宾王新东】:通常而言,“基金的备案”分为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与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
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但是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网友提问】:私募基金与P2P网贷机构有什么区别?
【嘉宾王新东】:私募基金与P2P网贷机构(又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政策导向和监管态度不一样
目前我国对于合法合规的私募基金是鼓励和支持发展的;对于P2P网贷机构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兼顾政策,整体是不鼓励和逐步清理的。
(二)在主体性质和盈利模式上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财务性投资,不以追求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期获得长期的股息和红利回报为目的,它所追求的是企业价值的发现、增值和放大,从而带动所投资股权的价值增加,并通过IPO、并购或者其他方式退出从而获取投资收益。而P2P网贷机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网络借贷居间撮合服务,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或者赚取一定息差。与P2P网贷机构相比,私募基金存在投资周期长、收益高及风险大的特点。
(三)在出险模式上
私募基金与P2P网贷机构主要存在如下区别:1.全国爆雷的P2P网贷机构都未备案,但爆雷的私募基金不乏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并由银行托管资金;2.私募投资人受害人数相对较少、投资金额较大、分布较为集中;P2P网贷机构受害人更多、投资金额相对较小,可能分散在全国各地。
【网友提问】:我国目前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有哪些单位?
【嘉宾王新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以证券监管部门行业监管和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为主,发展改革等部门履行部分管理职能,地方政府进行属地风险处置。
【网友提问】: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和风险?
【嘉宾王新东】:一是行业总体结构不合理,“多而不精”“大而不强”,市场化头部机构数量少,专业化运作水平不高。
二是追求短平快,投早、投小、投长、投高新仍不够,投资价值发现和投后管理服务能力较弱。
三是合规风控意识不强,规范化运作水平欠缺,变相公募、违规自融、层层嵌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问题屡禁不止,其中不乏“阜兴”“金诚”等影响较大的风险个案,严重影响了行业形象。
四是宏观上的支持政策仍有很大改善空间,长期资金不足、税收激励机制不明显等制约募资、退出环境改善。
【网友提问】: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总体有多少?
【嘉宾王新东】: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1年9月)》,截至2021年9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512家,较上月增加108家,环比增长0.44%;管理基金数量117,484只,较上月增加3,123只,环比增长2.73%;管理基金规模19.18万亿元,较上月增加1,329.89亿元,环比增长0.70%。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979 家,较上月增加71家,环比增长0.80%;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977家,较上月增加47家,环比增长0.31%;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与上月持平;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547家,较上月减少10家,环比下降1.80%。
截至2021年9月末,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从注册地分布来看(按36个辖区),集中在上海市、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除宁波)和广东省(除深圳),总计占比达69.48%,低于8月份的69.68%。其中,上海市4,532家、深圳市4,351家、北京市4,323家、浙江省(除宁波)2,032家、广东省(除深圳)1,793家,数量占比分别为18.49%、17.75%、17.64%、8.29%和7.31%。
从管理基金规模来看,前5大辖区分别为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浙江省(除宁波)和广东省(除深圳),总计占比达69.32%,略高于8月份的69.29%。其中,上海市46,752.73亿元、北京市41,481.44亿元、深圳市23,141.36亿元、浙江省(除宁波)10,981.84亿元、广东省(除深圳)10,609.11亿元,规模占比分别为24.37%、21.63%、12.06%、5.73%和5.53%。
【网友提问】:我市私募基金行业对比其他地方有哪些不同?
【嘉宾王新东】:深圳私募基金行业起步早、活力强,以民间资本为主,行业集中度高,民营控股私募机构数量占比高。深圳私募基金行业的这些特点,有别于北京、上海等地,是深圳民营经济发达、市场优胜劣汰良性循环的反映。近年来,深圳证监局通过建立“红黄绿”三级日常分类监管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相互传染的链条得以阻断,风险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增量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辖区私募基金风险底数基本清楚,风险整体有所收敛。希望各私募机构紧紧抓住私募基金行业目前所迎来的政策红利、改革红利和需求红利,恪守本职,构筑行业新生态。
【网友提问】:私募基金的风险处置方法主要有哪些?
【嘉宾王新东】:资金端根据基金产品采取的法律形式差异,投资人和管理人、投资人们之间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信托法律关系、合伙法律关系、股东法律关系等,而资产端也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千变万化,根据资产端和资金端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置方法。资产端的处置方法原则上需要将基金管理的现在持有及将来可能获得的资产最大化变现,主要是解决私募基金和被投资企业之间的问题,包括债权债务重组、债转股、资产重组以及参与破产程序等手段。资金端的处置方法是指将私募基金资产分配或返还给投资者,主要是解决私募基金和投资者之间的问题,包括原状分配和资产变现后以现金形式返还两种主要形式。
【网友提问】:什么是合格投资人?
【嘉宾王新东】: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及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网友提问】:投资者如何辨别真伪私募?
【嘉宾王新东】:伪私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特征,投资者可以通过观察私募基金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对于真伪私募加以辨别:
(一)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三)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四)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除此之外,存在单个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少于100万、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定限制等情况的都很可能是“伪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