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cht
留言日期:
2021-08-02
主题: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试点资格
内容: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于2021年2月8日修订后,QFLP管理人和基金企业原先的试点条件大幅简化,请问是否意味着企业在设立前不再需要金融局前置性资格审批?
如果仍然需要前置性资格审批,请问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流程是怎样的?
如果不需要前置性审批,那QFLP企业设立后按规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后,请问是否就可以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了?是否还需要金融管理局进行其他审批或备案?
此外,对于此类问题的咨询答复,希望可以直接在留言互动区域公开,以免重复咨询。如果留言互动区域没有明确指导性的咨询结果,这个区域的内容就没有公开的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