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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6153D/2026-0002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1-29
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哪些行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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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哪些行为?

发布日期:2026-01-29  浏览次数:-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私募投资基金融资;(二)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发放贷款;(三)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四)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五)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信贷资产,不良信贷资产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