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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6153D/2025-0010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28
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哪些催收行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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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哪些催收行为?

发布日期:2025-04-28  浏览次数:-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强化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机构不得有下列催收行为:(一)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二)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三)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四)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五)向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六)其他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