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和借款人违反约定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金融资产投资;(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向股东分红;(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额贷款的贷款用途不得为哪些?
发布日期:2025-03-27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6153D/2025-0007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名称: | 小额贷款的贷款用途不得为哪些?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
主题词: |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和借款人违反约定使用贷款的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金融资产投资;(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向股东分红;(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禁止的其他用途。”
主办单位: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联系方式:0755-88120326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1164号
粤ICP备19001844号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1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