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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融资担保企业2019年度年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0-08-18 16:11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融资担保企业:

  为加强我市融资担保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融资担保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9】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即日起对本市融资担保企业开展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本市融资担保企业和异地融资担保企业在深分支机构。

  二、年审主要内容

  (一)资金使用情况。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包括资本金、准备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以及客户存入保证金。其中准备金及客户存入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保持高安全性和流动性,不得挪作他用。资本金使用管理应重视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性,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有资金投资,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应设定明确的资金使用目标,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应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向有关各方披露资金使用信息。

  (二)经营守法合规情况。各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禁违法揽存、骗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业务开展情况。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较稳固的银担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银行授信,以融资担保为主业,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开展各项业务。

  (四)信息报送情况。各融资担保公司应严格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填报公司业务信息、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数据。

  三、应提交的年审材料

  (一)《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2019年度)》(见附件1)。

  (二)公司2019年度、2020年1至6月期间经营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2019年度、2020年1至6月期间业务开展情况、经营亮点、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报告附2019年度、2020年1至6月期间担保业务明细表(含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和非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其中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须由合作银行(分行及以上级别)盖章确认),须列明担保客户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用(担保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手续费及其他)、保证金、合作银行等。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2020年1至6月期间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有分支机构的,需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附注中必须列明以下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1.“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附注要列出其组成部分的明细往来单位(或个人)、经济内容、发生时间及金额;

  2.“委托贷款”等附注要列明受托银行、借款单位(或个人)、期限、发生时间及金额;

  3.“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附注列明其组成部分的明细;

  4.“客户存入保证金”和“准备金”存在形式,存入保证金专户账号。

  5.为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如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10〕100号)等文件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2019年度、2020年1至6月期间流水对账单。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年审结论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各项年审内容合格的,年审予以通过;

  (二)有违规行为,情节较轻,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处分,年审结论为“暂缓通过”;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拒不参加年审,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能通过年审,撤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年审步骤

  (一)提交材料。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在严格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开展自审工作的基础上,按本通知要求填报材料,并确保内容客观真实。上述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并附目录,一式一份,于2020年9月20日前递交至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806室,联系电话:83570702)。

  (二)材料审核。我局在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为确保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将对全市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年审;对情况不明不实的,将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提交补充材料或要求法定代表人说明有关情况。

  六、年审工作要求

  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是落实《行政许可法》、强化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融资担保公司和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填报相关材料。各融资担保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客观真实、符合要求的年审材料。开展年审工作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

  2.深圳市融资担保公司承诺书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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