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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涉企检查清单

时间 : 2019-10-25 15:50来源 :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序号 实施主体 职权名称 领域 是否涉及企业 是否涉及其他组织 依据 依据内容
1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行政检查 金融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对典当行进行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 金融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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