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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 : 2024-01-05 18:07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修订背景

  2012年,我局出台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正式启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以下简称QFLP试点)工作。2017年和2021年,我局先后两次进行修订,出台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1〕1号)。总体来看,QFLP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来深集聚、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期,《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3〕42号)等文件相继印发实施,为迅速响应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试点环境,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修订印发《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

  二、修订目标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提升金融双向开放水平。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优化调整试点名称及登记备案要求。对照国发〔2023〕11号文件,将QFLP试点中文名称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调整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明确规定“试点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

  二是明确支持前海、河套区域试点工作。鼓励前海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制定面向香港投资者的配套工作指引,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联动发展打造前海深港风投创投集聚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资格;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QFLP试点工作。

  三是明确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落实银发〔2023〕42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总量内发起设立一支或多支试点基金,灵活调剂单支试点基金规模。

  四是进一步拓宽试点基金投资范围。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明确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不良资产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并允许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进而可参与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加大试点吸引力。

  五是进一步便利化申请流程。坚持“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采取“线上+线下”联合会商机制,原则上自企业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

  六是明确试点基金托管要求。明确要求试点基金应委托取得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机构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报送资金汇兑、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等情况。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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