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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申报指南

时间 : 2022-12-16 18:38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引导辖内融资担保公司逐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2023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一、制定依据

  本《申报指南》主要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经征询深圳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意见,形成本《申报指南》。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结果导向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三、资金来源

  本次申报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下达我市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用于扩大辖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四、资金分配

  (一)各(再)担保公司奖补额度=我市资金总额度*各(再)担保公司加成担保金额/全市加成担保总额。

  (二)各(再)担保公司加成担保金额=(再)担保公司年化担保额*年化(再)担保费率系数。

  (三)年化(再)担保费率系数。

  1.融资担保机构:

分档

年化担保费率区间(M1)

奖补系数

1

M1≤0.8%

1.25

2

0.8%<M1≤1%

1.2

3

1%<M1≤1.2%

1.1

4

1.2%<M1≤1.5%

1

  2.再担保机构:

分档

年化再担保费率区间(M2)

奖补系数

1

M2=0

0.2

2

0<M2≤3‰

0.1

  (四)年化(再)担保额=∑(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五)年化(再)担保费率=∑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五、申报条件

  申请降费奖补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近3年没有与业务经营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审核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财务数据及2022年业务数据,并经审核通过,且以通过的相关业务数据作为本次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机构申请奖补的业务总额不得高于在系统中报送的业务总额。

  (四)申请奖补的业务未获得同一支持方向的中央财政资金。

  (五)申请奖补的业务范围。

  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奖补的业务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单户年化担保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申请奖补的业务除担保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再担保机构。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单户年化再担保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3‰(含)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

3.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以外的其他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增单户年化担保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5%(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六)业务认定标准。

  1.新增单户年化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不纳入申请奖补的业务范围,如,A担保公司2022年对客户B的实际担保业务有3笔,年化担保额分别为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对客户B单户的年化担保金额合计为1200万元,已超过1000万元,则A担保公司与B客户的所有融资(再)担保业务均不能申请奖补。

  2.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3.担保期限为多年期的业务,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的,按年化(综合)担保费率计算。

  (七)按照审慎安全原则,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资金申报

  (一)宣讲培训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要求,指导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企业召开培训会,宣讲专项资金申报等事宜。

  (二)材料递交  

  材料递交时间为2023年2月6日—4月6日,各融资担保机构应于2023年4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逐页编制页码,编制材料目录并胶装成册,一式三份纸质件和PDF扫描件一份(刻光盘),递交至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荣超商务中心B座11楼,联系电话:88125432、88127612)。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2023年辖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提交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审计报告。(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信用报告。(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

  5.融资(再)担保业务台账。(附件2-1、2-2,提交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6.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由银行确认的业务情况表,再担保机构提供由融资担保机构确认的业务情况表(见附件3-1、3-2,提交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7.承诺书。(见附件4)

  8.第1项至第7项材料装订成册后交至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申请奖补业务笔数的5%抽取业务核查(上限抽取50笔),被抽中的业务需补充提供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再担保合同等合同资料,以及收取担保费、再担保费的银行流水(提交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单独装订成册)。

  9.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审慎安全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核流程

  1.审核: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核。申报审核期间,申报单位被列入经营异常、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予审查通过。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根据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向深圳市财政局提交审核材料。深圳市财政局根据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复核意见,形成最终审核结果。

  2.公示: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最终审议结果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注明延长期限。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补助项目,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向申请机构作出解释。

  3.资金下达:申请机构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账户确认函、收款收据、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七、监督检查

  (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效果报送深圳市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获得降费奖补资金支持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申请机构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无任何隐瞒和虚报。各申请机构如有弄虚作假、骗取降费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  则

  (一)本《申报指南》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申报指南》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项目申请表

             2-1.《XX公司2022年新增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含)融资(再)担保业务台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2.《XX公司2022年新增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含)融资(再)担保业务台账》(其他融资担保机构)

             3-1.《XX公司2022年新增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含)融资担保业务情况表》(融资担保机构) 

             3-2.《XX公司2022年新增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含)融资担保业务情况表》(再担保机构)

             4.《承诺书》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下载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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