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工作,便利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1〕1号)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对于在境外募集资金的试点企业,参照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其他要求按照现行制度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