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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的提案

时间 : 2021-10-31 15:19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案由:(关于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的提案)

案号  20210483

  股权投资(VC/PE)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科技创新转化的“助推器”和创新发展的“加速器”。深圳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资金资本密集、金融创新活跃、研发能力突出、产业基础雄厚,初步形成了“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条。成立了国内规模百亿级的天使母基金,100%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孵化发展项目,努力营造良好产业生态,涌现出深创投、达晨创投、同创伟业、松禾资本等一批具有国内影响力、充分代表深圳本土品牌的风投创投企业。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引导聚焦新兴产业,投小、投早、投科技,尤其是突出创新资本战略作用,是我国未来创新发展的核心引擎和再生力。但由于创投行业发展正面临的一系列共性问题,亟待有所突破。一是缺乏法治依据。二是募资难。三是税负重。四是退出难。

  意见建议:

  建议一、支持出台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提升创投行业的法律地位。

  补充说明:首批综合授权改革清单事项提出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支持深圳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投风投中心。建议借助综合授权改革契机,支持深圳利用特区立法权,修订完善经济特区创业投资促进条例,参考国际创投条例有关经验,从立法角度推动募资、税制及退出等重大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创投行业对深圳发展的核心地位,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深圳“样本”。

  建议二、丰富创投行业资金来源,鼓励长线资金支持创投产业。

  补充说明:建议中国银保监会适当放宽“资管新规”限制,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扩大参与母基金及各类创投机构股权投资的比例;适度允许国有资本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重点原始项目进行探索并长期投资;持续推进QFLP和QDIE试点,适当扩大试点额度;鼓励金融机构与创投类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

  建议三、探索创投机构发债和上市机制,活跃创投生态内循环。

  补充说明:一是支持创投机构在发债融资,从项目申报、审批流程等方面简化流程。降低中小型创投机构的发债门槛,构建综合的、多样化的融资生态,纾解中小创投“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二是鼓励业务创新,探索创投机构债增信机制评价,拉长发债期限,探索“投早投小”类创投机构(天使或早期VC)的发债机制。三是探索创投企业的上市制度安排。对满足条件的优秀头部创投机构,允许其依托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探索上市融资制度,优化融资结构,形成正反馈。四是推进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股权二级转让平台试点。支持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创新发展,探索可变资本可行性,提高股权投资企业流动性。五是推动建立转板上市机制,优化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限售期。六是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

  建议四、深化税制改革,探索资本利得税、差别税率等。

  补充说明:一是建议减轻创投行业税收负担。贯彻“穿透征税”的原则,通过期限税率等手段,解决对公司制创投双重征税问题的同时,保证对创投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深入到纳税主体。征收层面,尊重基金“先回本、后分利”的行业管理,允许LP回本后再征收所得税,允许基金的亏损项目进行跨期抵扣。二是加大对创投个人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力度,增加创投基金投资者所得税抵扣项。三是根据投资期限用差别优惠税率和灵活税收抵扣政策,鼓励长期价值投资。四是争取试点创投机构在二级市场减持免征增值税,缓解创投行业税收负担。

提案者  林娜

提案答复

深金监函〔2021〕1254号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反馈2021年市政协 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483号提案的函

林娜委员:

  就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的提案》(第20210483号)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与当前我市落实综合授权改革清单事项、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的思路和方向总体一致。特别是推动创投税收制度改革、创投上市等重点重大改革已纳入第二批争取国家部委支持的储备项目。现就您提出的相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出台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提升创投行业的法律地位”的建议     

  您提出的“支持出台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与当前我市相关工作的开展高度一致。我市最早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创投条例,结合综合授权改革要求及新形势发展要求,今年年初我们全面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并已纳入2021年人大立法计划。目前,《深圳经济特区创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完成修订初稿,征求完毕社会意见,待司法局审定。现就《条例》相关工作情况介绍如下:

  《条例》修订过程中我局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扎实做好基础研究工作,通过系统梳理创业投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等,确保《条例》与上位法充分衔接;二是横向对比北京、上海、青岛等市的创业投资扶持政策,逐条对照分析,并结合特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实际,梳理出修订重点和方向;三是赴深圳市税务局等政府部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以及深创投、天使母基金等创业投资企业走访调研,全面了解我市创业投资行业的痛点难点,收集相关意见建议;四是先后征求三轮政府部门意见和一轮社会意见,对各单位及社会意见进行了充分吸收采纳,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再次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并已报送市司法局审定。

  我局通过修订《条例》,从立法角度提升创投行业法律地位,为创投行业发展提供“深圳样本”。

  二、关于丰富创投行业资金来源,鼓励长线资金支持创投产业的建议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当前我市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丰富创投行业资金来源,鼓励长线资金支持创投产业”。

  一是拓宽募资对接渠道。目前我市正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科技创新类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母基金;鼓励项目制专项子基金发展;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充分发挥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功能作用,解决初创型企业首贷问题。

  二是积极推进双Q试点工作开展。深圳分别于2012年、2014年启动QFLP(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DIE(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并发布了试点政策。在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2017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QFLP试点办法修订,于2021年4月修订并发布了新的QDIE试点办法。截至目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深圳QDIE总额度为100亿美元。

  经过前期发展,深圳双Q试点工作平稳有序且初具成效,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双Q试点企业。截至2021年5月,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QFLP管理企业)已逾160家,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QFLP基金)规模近60亿美金金;获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即QDIE管理企业)超50家,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即QDIE产品)获批投资总额度逾16亿美金。历经十年沉淀,深圳双Q试点政策稳定成熟,且目前QDIE剩余额度较为充裕,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完善健全,且执行效率较高。三是完善创投行业相关配套措施。我局前期起草了《关于促进深圳创投风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正在提请市政府审定。政策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从鼓励机构在深投资、在深持续发展、投早投小投科技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并首创提出探索头部创投企业上市制度安排,推进PE/VC份额转让试点、发展S基金及可变资本等行业最关键的改革措施。待政策发布后,我局将同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吸引QDIE试点企业落户提供配套政策。

  三、关于探索创投机构发债和上市机制,活跃创投生态内循环的建议          

  关于您提出的“探索创投机构发债和上市机制,活跃创投生态内循环”的建议,与当前我局正在推动实施的《关于促进深圳创投风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深圳建设国际创投风投中心的工作任务清单》(即“1+1”政策措施及任务清单)高度一致。

  2020年底以来,我局启动创投风投扶持优惠政策制定工作,根据市领导有关部署,形成了“1+1”政策措施及任务清单,现已提请市政府审议。“1+1”政策措施及任务清单全面覆盖创投风投行业“募投管退”全链条,精准引导资本聚焦我市实体经济发展。

  “1+1”政策措施及任务清单涉及创投行业发展具有如下亮点:一是探索推动优秀头部创投机构上市。加强市场调研,利用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制度红利,争取相关部门支持,推动我市优质头部机构上市。同时,鼓励机构“走出去”,为拟赴境外上市的机构提供必要支持,引导其在上市后将融得的资金投向境内的实体经济,推动我国创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二是推动S基金落地。结合我市庞大的产业和一级市场规模,对标国际市场,立足国际国内双循环格局,探索S基金母基金、S基金转让市场、大湾区S基金联盟、S基金指数等,吸引国内外人才,将深圳打造成为联通港澳、打通境内外的S基金市场交易中心、定价中心和人才集聚高地。三是探索私募、创投份额转让试点。加快推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开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证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和相关权益登记托管,完善私募创投退出机制、拓宽退出渠道,盘活社会资本,形成持续高效、良性循环的产业链,从而有效解决深圳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和投资机构退出难问题。

  四、关于深化税制改革,探索资本利得税、差别税率等建议

  您所提出的“深化税制改革,探索资本利得税、差别税率等”的建议,鉴于当前缺乏明确的上位法和授权依据,我市将积极进行探索,并向有关上级部门反映。同时,我市正在积极探索创投税收改革相关工作,争取减轻创投行业税收负担。

  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对于“穿透征税”解决公司制创投“双重税收”问题,根据投资期限适用差别优惠税率和灵活税收抵扣政策、创投机构在二级市场减持免征增值税、LP“回本”后再征税等政策建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深圳市税务局作为省一级税务机关,缺乏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无法直接试点实行。目前深圳市税务局已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向国务院争取将北京创投企业免税政策推广到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对委员提出的合理建议,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努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全力支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此外,我局已推动将创投税收改革方面纳入第二批综改储备项目。经过行业摸底和调研,创投税收行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在单一基金核算方式下基金亏损按零计算且无法跨年结转。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即如果基金当年的项目转让出现损失,不能跨期抵扣未来盈利,导致合伙人从投资成本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多交了税款。二是,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个人股东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对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收益需先按照25%的税率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从创业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时,还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实际上造成双重征税,而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则不存在个人股东重复征税问题,故两类创业投资企业税负的公平性有所欠缺。

  针对创投行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当前我局正在组织力量,开展税制改革安排调研工作,计划向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争取深化创业投资行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及配套措施包括:一是基金不同投资项目在转让环节以及清算环节,产生的所得和损失可以相互抵减,抵减后的余额小于零的,能够跨年结转。选择单一基金核算方式的情况下,基金的所得除了可以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以外,再加上偶然所得这一情形,包括基金的理财收益、政府补贴奖励、偶然发生的咨询服务等所得,可按照偶然所得进行申报。二是借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试点政策,探索更科学、更合理的创投企业税收制度,并争取国家的支持。

  诚挚感谢您对深圳市创投工作的关心支持!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31日

  (联系人:邓鹏,联系方式:88125248)


办理单位: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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