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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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免交社保6个月!还有免征个税、免增值税......

时间 : 2020-07-21 18:28来源 : 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了!正式文件已经发布,大家都知道之前文件是免征了5个月,这次再延长到年底一共6个月的时间!

  01

  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全部延长到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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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大家划下文件重点: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廷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暫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 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

  本次社保费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与免征的中小微企业这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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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扶持企业,连续出台多项利好政策,总有人说政策太多搞不清。今天税来税往给大家整理全了,现在一起和税来税往一起看看~

  02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03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04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06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7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8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09

  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0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1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2

  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13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14

  对两方面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5

  加大金融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增加贴息资金规模,改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16

  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17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18

  用于新冠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先登记放行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19

  社保逾期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政策依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

  20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

  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政策依据:人社部规(2016)4号、财社(2020)2号

  21

  暂退80%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纾困。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5日下发通知,明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并要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

  22

  明确患者治疗费用。对确诊患者个人负担费用实行财政兜底,中央财政补助60%;对疑似患者,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23

  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工伤待遇保障政策。

  24

  明确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25

  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的政府采购,简化审批程序,打通物资供应的“绿色通道”。

  26

  明确对代储企业紧缺医疗物资周转储备资金的银行贷款贴息方案。

  27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28

  明确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29

  明确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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