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后(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一年之内(起算时间以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靠后的出证时间为准)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可在达到地方财力贡献要求后,一年之内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补助,不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