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接受:
(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签字律师不符合《关于股权/创投投资企业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要求的;
(二)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股权/创投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规定的予以公示情形的;
(三)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或无法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
(四)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存在其他协会不予接受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