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宽QDIE政策,推进金融对外开放的建议
深金监函〔2021〕1125号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反馈2021年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10174号建议的函
陈雄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放宽QDIE政策,推进金融对外开放的建议》(第20210174号)议案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与当前我市落实综合授权改革清单事项、打造国际创投风投中心的思路和方向总体一致。2020年底,我市重启QDIE试点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我市QDIE额度再度扩容,由50亿美元增加至100亿美元。从目前机制来看,已经初步实现您提出的进一步放宽QDIE政策的建议。
深圳作为国内同时具有并较早开展了 QFLP、QDIE两项试点(以下简称“双 Q 试点”)的少数地区之一,经过多年的稳定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双Q试点企业。深圳作为年轻充满活力的开放城市,正值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机遇,是我国金融开放的先行区和试验田。深圳把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具有产业资源和优势,对于具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优质投资机构和投资者具有较大吸引力,易形成集聚效应。为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深圳双 Q 试点将持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就我市QFLP和QDIE试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简要介绍如下:
一、深圳双Q试点的概况
深圳分别于 2012 年、2014年启动QFLP、QDIE试点工作并发布了 试点政策。在顺应市场发展需求,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 2017 年、2021 年进行了两次QFLP 试点办法修订,于2021 年4 月修订并发布了新的 QDIE 试点办法。截至目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深圳 QDIE总额度为 100 亿美元。
经过前期发展,深圳双Q试点工作平稳有序且初具成效,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双Q试点企业。截至2021 年5 月,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QFLP管理企业)已逾160家,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QFLP基金)规模近60亿美金金;获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即QDIE管理企业)超50家,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即QDIE产品)获批投资总额度逾16亿美金。历经十年沉淀,深圳双Q试点政策稳定成熟,且目前QDIE剩余额度较为充裕,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完善健全,且执行效率较高。
二、我市双 Q 试点的特色和优势
(一)紧跟国家最新政策,接轨行业监管要求
QFLP 试点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即 QFLP 基金)、参与 QDIE 试点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均具有典型的私募基金属性,基于此,深圳双 Q 试点政策充分地尊重行业惯例、现行监管实务,例如:
一是明确参与试点的管理企业应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直接与行业监管要求接轨,办理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托管、信息披露等,对试点基金投资者适用合格投资者标准,强调管理人、托管人职责,不再额外增设投资者门槛(单笔投资最低额除外);
二是根据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规定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惯例,取消此前对 FOF投资的限制,明确QFLP 基金可以通过FOF形式开展投资;
三是完善QFLP试点企业业务模式,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允许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明确可以采用“外管外”“外管内”“内管外”等多种形式;
四是考虑企业风险隔离要求允许灵活的管理架构,例如允许双GP架构、管理人与GP分离架构,取消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为同一实控人时出资比例不能超出50%的限制;
五是双 Q 试点企业业务范围广泛,允许QFLP 基金通过定增、协议转让等方式投资一级半市场等,允许 QDIE 投资主体投向境外股权、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权、境外私募股权/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QDIE 试点具备独特定位和优势
有别于其他QDLP试点地区开展QDLP业务的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企业仅限于适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开展QDLP业务的境外投资主体仅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深圳QDIE管理人及境外投资主体(QDIE产品)类别更加宽泛。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可申请成为参与试点的QDIE管理人和QDIE产品以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亦可以参与试点,QDIE参与主体形式更多元化,更有利于贴合市场需求和境外投资运作。此外,境外投资额度经综合考量境外投资项目投向、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效率、合规运营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核定,不设上限。
截至目前,已有南方资本、鹏华资产、招商财富、前海开源资产、博时资本等多家注册在深圳的基金子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获批QDIE试点资格,并发行了多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形式的QDIE产品,已有平安信托等几家信托公司获批QDIE试点资格。
(三)允许同一主体兼备双 Q 资格
2021 年以前,QDIE试点政策明确允许取得 QFLP 资格的管理企业通过特殊通道申请 QDIE 资格;据不完全统计,约 20家试点管理企业兼备双 Q资格。2021 年深圳双 Q 试点政策修订后虽取消了这一规定,但仍允许同一主体兼备双 Q 资格,前提是分别依据 QFLP 和 QDIE 试点办法申请。允许同一主体兼备双 Q 资格,无需设立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来分别管理双 Q 基金,不仅便于企业把资金“引进来”,也便于海外“投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接下来,我局将会协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机构持续通过政策宣传工作、开展相关培训,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机构获得试点资格,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同时会同深圳外管局、前海管理局等相关单位探索进一步放开QDIE试点业务,通过简化申请流程、缩短申请时间等支持试点机构落地。
此外,我局前期已起草了《关于促进深圳创投风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正在提请市政府审定。政策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从鼓励机构在深投资、在深持续发展、投早投小投科技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并首创提出探索头部创投企业上市制度安排,推进PE/VC份额转让试点、发展S基金及可变资本等行业最关键的改革措施。待政策发布后,我局将同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吸引QDIE试点企业落户提供配套政策。
诚挚感谢您对深圳市金融工作的关心支持!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10月18日
(联系人:邓鹏,联系电话8812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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