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双公示”目录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10-19 12:12:38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1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然人、法人 |
行政许可2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2 | 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3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4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5 |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处罚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6 |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7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8 | 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9 | 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 自然人 | |
行政处罚10 | 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的;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的;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的;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的;典当行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的;典当行分支机构从商业银行贷款的;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的;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的;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的。 | 【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11 | 典当当金利率,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的;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42‰的;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的;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的。 | 【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12 | 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的;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典当行有对外投资行为的;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或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 【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13 | 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品: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收当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但未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的;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 | 【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自然人、法人 | |
行政处罚14 | 典当行的资产未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或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 | 【行政法规】《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自然人、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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