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发挥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打造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的提案
深金监函〔2020〕1023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市六届政协六次会议第2019082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民建深圳市委会:
《关于建议发挥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打造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的提案》(第20190829号)收悉,我办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结合各会办单位意见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1、针对提案建议完善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建议
此项建议与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高度契合,相关单位将继续凝聚共识,强化协同,以更好地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加速释放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多元化主体的巨大潜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的规定,证监部门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地加强地 方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指导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研究推进、协调解决区域性股权市场重大疑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前海管理局,前海局主要职责是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前海合作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审核、监管、风险防范和牵头处置工作。
2、针对提案建议形成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体系化政策的建议
提案建议降低现有挂牌企业专项资助计划中关于“挂牌一年以上,年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的指标要求。此标准系2016年我局发布的《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专项资助计划的实施细则》中提出的指标要求。2019年6月,中国证监会出台《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明确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严格区分挂牌、展示、纯托管等服务类型,挂牌公司除要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第十六条的条件外,还应满足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时公布价格行情、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目前深圳股交并无严格意义上的挂牌公司,深圳股交所称“挂牌企业”实质为“展示企业”,“展示企业”享受挂牌企业专项资助计划并无政策依据。基于深圳股交发展现状,下一步我局将指导深圳股交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研究支持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政策,打造发展四板市场的“深圳样板”。
3、针对提案建议协调深圳股交与市企业注册局建立线上实时查询和批量自动化办理对接机制的建议
2019年,深圳股交主管部门前海管理局致函市市场监管局(深前海函〔2019〕702号),商请研究为深圳股交开放接口、实现线上实时查询信息展示、融资、转让等企业的有关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建议依托现有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开发相关系统平台,区域性股权市场将股权挂牌、质押等信息上传至该平台;全市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统一实时推送至市政数局的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市政数局订阅获取所需要的商事登记实时的信息,并向区域性股权市场提供查询权限;行业主管部门、区域性股权市场可通过该平台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实现股权交易与商事登记信息互联、闭环运作,防止出现“一股多卖”、“一股多押”等恶意融资行为。下一步,我局将协调前海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政企数据互联,维护区域性股权市场股权融资环境。
感谢贵单位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贵单位继续为我市经济金融发展献计献策。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