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的建议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06-08 00:00:00

尊敬的张伟代表:

  您在深圳市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所提建议《关于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的建议》(第20180196号)收悉。我办高度重视,认为建议契合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符合我市加强地方金融治理、有序推进金融开放创新、坚决防控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具有积极借鉴指导意义。经研究,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金融创新要聚焦三大基本任务,始终确保正确方向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风险、深化改革三项任务,是我们做好金融创新工作的根本遵循。您在建议中提出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能力建设,确保金融市场健康有效地发展并服务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办高度认同。

  首先,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创新的起点和归宿。金融创新只有围绕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核心命题,与实体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良性互动,才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当前,我市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服务支撑还有不到位,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初创等配套体系不健全;直接融资比重偏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老大难问题还待破解。因此,金融创新应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聚焦实体经济的症结难点,努力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开展更多创新探索,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其次,加强监管、有效防控风险是金融创新的前提。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来,有少数机构特别是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监管盲区,打着“创新”的幌子,通过关联交易、期限错配、层层嵌套等违规开展业务,引发大量投诉信访乃至风险事件。这种缺乏风险管理制衡的所谓“创新”,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扭曲资源配置,严重的更危害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应坚决予以摈弃。反过来,金融创新也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助推器。各类创新型金融机构、产品、业务、模式的涌现,一定程度上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课题和新要求,极大推动了金融监管改革进程。

  二、从实践看,鼓励金融创新与加强监管可并行不悖

  您在建议中提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两者是并行不悖的手段”,从我市金融发展实践看确实如此。

  一方面,改革创新是深圳金融业的特色和发展动力。一直以来,我市坚持市场引领、创新驱动原则,努力塑造优质的发展环境,更多地通过市场规则、市场竞争引导资源配置,使金融业保持强劲的创新动力,创造了近百项全国“第一”。2005年起我市在全国首创金融创新奖,13年来共430余个项目获奖,累计发放奖金超1.6亿元,获奖项目的原创性强,机构参与面广,已覆盖组织创新、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监管创新等诸多领域,很多成果被推广到全国,比如招商银行首创的“小企业专营金融服务模式”等。2017年我们又修订了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增加了奖项名额和金额,在全国率先设立金融科技专项奖,并将每年安排6个名额奖励深港金融创新合作的优秀项目,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取得较好效果。

  另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有助于金融稳定发展。近期,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密集发布“强监管”措施,比如出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加强金融机构股权治理,重罚厦门北八道集团涉嫌操纵股价等违规行为,强力整治各类金融乱象。地方层面,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2017年底市金融办加挂“市金融监管局”牌子,统一归口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并部署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专项排查等。新修订出台的《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评选办法》也明确将“已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管控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作为重要条件。

  总体来看,通过鼓励金融改革创新和加强监管治理,我市金融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规模实体稳步提高,质量效益稳中向好。初步核算,一季度全市金融业实现增加值770.68亿元,占同期全市GDP的14.8%,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实现国地税合计税收(不含证券印花税)264.5亿元,增长26.4%,占全市总税收的17.4%。各领域主要指标全国居前,例如4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7.08万亿、贷款余额4.9万亿元,均居全国大中城市第三;22家证券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均居全国第二等。在最新一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排名中,深圳列第18位,国内城市中仅次于香港、上海和北京。全市金融风险整体可控,据市公安部门统计,4月末我市新立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及金额、人数分别同比下降23%、24.3%和86.7%。我市作为国内新兴金融最活跃的地区之一,迄今未出现类似云南泛亚、北京E租宝、上海中晋资产、南京钱宝网等大规模风险案件。

  三、关于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治理的模式实践和进展

  建议所提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具有重要指导借鉴意义。近年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办在地方新兴金融风险治理方面加快探索,也形成了一批有益的模式经验。主要工作有:

  一是利用技术创新驱动监管效能提升。立项建设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大幅提高监管技术含量,弥补监管人员力量紧缺的短板。市金融办与腾讯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每月例会工作机制,全面深化在监管科技领域的政企合作,双方合作的“灵鲲金融安全大数据平台”上线试运行。率先建立“海豚指数”预警模型,加强对企业人员、资金、业务的多维度穿透分析;率先制定P2P蜂巢(COMB)、小额贷款CAMEL+RR、交易场所FORCE监管报表体系,合计涉及报表43张、指标430项,并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地方金融监管,努力实现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二是扎实推进地方金融乱象整治。成立全市金融风险防范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全局统筹联动。市区联动完成对309家P2P企业现场检查,专档督进、边查边改。迅速稳妥完成ICO(首次代币发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治,关闭虚拟货币交易平台15家,清退融资8亿元。在全国率先公布4批共113家违法违规交易机构“黑名单”,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实践中,探索提炼出“412”风险防控清单、“1234”现场检查等特色模式,有效排查出重点风险企业300余家。同时,加快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拟定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行业催收规范、业务退出指引等配套规则,完善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引导在国内率先成立市小额贷款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党委和纪委,加强新兴金融基层党建。

  四、关于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创新研究和立法工作

  加强地方金融创新及风险特征的趋势性研究,是加强监管的工作基础。我办高度重视,及时跟踪研究金融发展形势,每季度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针对地方金融业态的特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防控,特别是通过深度研究分析非法集资账户的资金异动特征,组织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形成“411”协同工作机制(即4套非法集资分析模型、1张资金异动特征分析表、1套线索报告报送制度),从资金流等关键入手,力争实现对高风险企业的动态监测、及时预警、精准打击,取得较好成效。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育工作,促进提高干部专业素养,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每年组织“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引导树立金融安全意识,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水平,今年上半年已会同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大型活动近80次,发放或悬挂、张贴宣传品约7万份,发送宣传短信约2.5万条。

  在地方金融立法方面,借鉴山东、宁波等地经验,前期我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实地调研工作,认为利用特区立法权加强民间金融、新兴金融立法,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探索民间金融合规发展新路径的重要举措,亟需加快推进。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我国金融业属于中央高度集中管理的特种行业,在严格垂直管理的金融体系中,金融立法、执法和监管规则制定等权力大多属于中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而当前国内新兴金融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客观面临央地监管职权界定不清晰、配套行业法规和管理机制建设滞后、缺乏全国性标准与规范等问题,给地方金融制度建设带来一定困扰。我办将会同相关部门紧密关注中央政策导向,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研究推进地方金融、民间金融立法建制工作,为全市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规范指引。

  下一步,我办将会同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坚持战略定力,在有效监管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健开展金融创新,全力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推动加强风控制度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在风控人员配置、“防火墙”设计、风险评估及预警、资本准备、流动性管理、危机应对等方面做足功课;促进完善风险测量方法和监控工具,严格风险评估、预防、管理流程,提高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中实现兼顾平衡。同时,切实把握好鼓励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的界限,科学界定各类金融创新的性质、功能和范围,对创新进行先导性管理和监督,提高地方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可预期性、包容性和透明度。落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强化属地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快构建无缝衔接、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监管体系。突出监管科技的实践应用,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始终确保金融创新在合规有序的轨道上前进。

  最后,再次向您对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工作给予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也恳请您继续为深圳金融业发展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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