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支持地方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大的银行机构给予存款支持的建议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8-06-08 00:00:00

尊敬的侯少藩、张国芳、赵大运、宫清、温永森、尹丹代表:

  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0180157号建议《关于对支持地方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大的银行机构给予存款支持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提出通过出台财政、国资方面的存款支持政策来鼓励银行更多将贷款投向深圳本地企业,对更好引导银行支持深圳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成长有积极的意义。我办汇总了市财政委、国资委意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目前财政及国资体系资金存放的有关政策举措:

  (一)目前财政资金存放规则已经包含了金融机构支持深圳本地企业的因素。

  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存款受财政部相关规定管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应按照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目前深圳财政存款已经有存放管理规定,且内容中已经体现金融机构支持深圳本地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因素。市财政资金分配考核体系中分设商业银行经营稳健度、税收贡献度、业务支持度、利率报价等指标。其中,为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业务支持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是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比如在我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成员银行考核办法中,根据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再担保支持力度,将再担保体系资金按比例分配给上一年度考核排名前五名的商业银行;在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指标体系中,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指标(该指标数据来源于人民银行)权重也占有合理的比例。

  (二)市属国资国企存款银行的选择因素包含银行对其的融资支持力度。

  市属国资国企始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要求,构建起了现代企业管理的资金管理模式,有序推进与总部银行的战略合作,根据总部银行、银企合作、存贷支持力度等重要因素选择存款银行,在实现融资规模长期稳定、融资成本相对较优的同时,激励本地银行对深圳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建议的实施所面临的困难:

  (一)商业银行支持深圳本地企业的指标设定、数据获取和精确量化存在一定难度。例如财政资金的存放中,就银行对深圳企业融资支持相关指标设定仍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根据机构职能,市财政委无法对商业银行各项指标数据(如税收贡献、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指标等)直接获取,需有关部门支持;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项目多元化、存在同一个项目跨多个区域或同一企业在多地注册子公司等不确定因素,因此“银行机构对本地企业的融资支持”这项指标较难严格界定和量化。

  (二)政府直接干预预算单位和国资企业存款在各银行的配置与现有政策规定不符。一是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不能直接指定预算单位资金的存放银行,预算单位按照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同时财政部强调,严禁财政部门直接指定预算单位资金的存放银行。二是市国资委作为我市财政预算单位,实行零余额制度,纳入我市财政国库集中管理,没有留存财政资金。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坚持市场化原则,以管资本为主,依法通过公司章程,推进公司治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因此,代表建议中提出直接通过市财政委、国资委发文,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属国资国企根据银行向本地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比例来增加或减少、停止其存款及结算业务与当前政策要求不符。

  三、下一步举措:

  市金融办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对相关指标设计、数据采集等进行研究。我办将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进一步研究量化银行机构对本地企业的融资支持的相关指标,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及在深银行的沟通协调,推动其协助提供相关数据。

  (二)积极推动政府相关存款向支持深圳较多的银行适当倾斜。我办将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在相关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积极协调市财政委及国资委加大对支持深圳本地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力度较大的商业银行的政策倾斜,促进银行业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深圳本地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市金融业发展及金融支持地方企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代表继续为我市经济金融发展献计献策。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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