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服务深圳“双碳”目标,建设国际可持续发展中心城市的建议
深金监函〔2022〕555 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反馈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78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
张华国、李真、左丁等代表:
《关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服务深圳“双碳”目标,建设国际可持续发展中心城市的建议》(第20220784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
(一)完善绿色企业(项目)库建设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绿金条例》)工作要求,我局正在建设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功能包括绿色融资主体库、环境信息披露平台、绿色金融统计平台、绿色投资评估报告系统和绿色资讯平台等五大板块。其中,绿色融资主体库将汇聚深圳辖内具有融资需求的优质绿色企业及项目,以实现产业与金融的精准对接。
同时,我局正在开展绿色企业及项目评估认定指引制订工作,为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平台筛选优势绿色企业及项目提供标准依据,为后续管理提供保障。市发改委正牵头编制《深圳市绿色产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深圳市绿色产业认定规则体系,规范和发展绿色产业。
后期我局在筛选绿色融资主体入库时,将与产业部门紧密沟通合作,结合深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不断完善优化绿色融资主体库建设,推动金融资源精准对接绿色产业融资需求。
(二)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协同
2020年以来,根据国家综合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分工,我市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改革,申报国家首批气候投融资试点。目前,气候投融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我市福田区申报气候投融资试点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即将获批国家首批试点,相关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与生态环境局合作,探索推动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的协同发展,在政策、标准、基础设施领域协同发力:一是推动标准体系的融合发展,在投资标的筛选、第三方机构自律管理等领域推进标准互认与机制共建;二是通过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协同推进气候投融资业务发展,鼓励绿色金融专营机构集中发展气候投融资业务;三是通过绿色金融基础设施支持气候投融资高效发展,启动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绿色金融企业及项目库中筛选推送一批气候投融资项目;四是推动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的支持政策协同增效,以现有绿色金融和气候投融资政策标准为基础,相互支持相互融合。
二、关于设立绿色金融专项资金的建议
目前,我市已形成财税政策合力,支持绿色金融及绿色产业发展:
(一)企业发债融资补贴政策
2018年9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17号),第八条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等新型债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各类创新型融资工具”。为建立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机制,鼓励绿色债等新型债券发行,市财政已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022年部门预算中安排企业发债融资补贴项目经费499万元。
(二)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
2018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深府办〔2018〕18号),设立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政府主导、精准补偿、风险分担等原则,对加盟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20%-50%比例实行风险补偿。其中,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可按规定享受风险补偿。2022年3月,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规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各商业银行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提高30个百分点,补偿比例最高为80%,切实提升风险分担力度。
(三)市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政策
2019年12月,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工作方案》(深财工贸〔2019〕59号),市融担基金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风险,对合作机构向我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债券融资开展的担保、保证保险业务予以再担保。其中,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担保、保证保险业务最高给予50%的风险分担,对债券融资担保业务、中型企业贷款融资担保、保证保险业务最高给予30%的风险分担。符合条件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可按规定享受风险分担。2022年3月,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规定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四)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可再生能源方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餐厨垃圾、禽畜粪便等农林剩余物生产的电力,享受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对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均可依法享受。
2.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方面,通过印发优惠目录的方式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对建筑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今年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新出台优惠政策,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等政策。
此外,根据立法法和各单行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为国务院事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地税务机关实施,目前我市没有税收优惠制定权。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规定,我市已设立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不得增设绿色金融专项资金。
(五)加快制定绿色金融专项奖励扶持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财政部门和产业部门加快出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争取绿色金融发展资金规模,优化调整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更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加大政策服务力度,精准推送绿色财税优惠政策;加大政策争取力度,结合深圳实际,积极向上反映深圳绿色金融发展情况,进一步争取相关税收创新政策在深圳先行试点。
三、关于建设数据共享的绿色金融信息化平台
为落实《绿金条例》“加强绿色金融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推动绿色企业(项目)库、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绿色金融监管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工作”的工作要求,我局已授权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建设和运营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并已正式启动平台建设工作,计划于12月底前完成系统开发并试行上线。平台致力于服务《绿金条例》的落地实施,解决深圳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制度、信息及机构能力难题,推动信息集聚共享、优化绿色金融资源配置、提升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质量及效率、减轻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压力,为绿色金融体系相关主体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推动形成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意识。
四、关于加强绿色金融湾区合作及国际交流
我市持续加强绿色金融合作交流,积极展现我市绿色金融最佳实践。2017年12月,加入“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可持续金融联盟”(FC4S),并于2019年在深落地FC4S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验室。2020年以来,与英国伦敦金融城联合举办多期“深伦双城论坛”,围绕绿色金融、ESG等主题进行深入交流。依托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我市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的跨境合作。首先,基于中欧《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积极推动深圳优质绿色企业及项目赴港发行绿色债券;其次,探索推动大湾区环境信息披露标准共建和互认及绿色金融第三方服务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共建;第三,基于深圳市申请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的契机,制定气候投融资基金筹建方案,研究引进气候投融资资金。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标准共建和互认、跨境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跨境人才联合培养与资格认定,探索设立一批湾区互认的第三方绿色金融评估、认证机构。此外,在我局指导下,社会价值投资联盟和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正在组织筹备首届大湾区绿色和可持续金融峰会,希望通过峰会搭建深圳全球可持续金融合作网络,打造深圳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品牌形象,展示深圳可持续金融领域的科技与创新。
最后感谢代表们对我市绿色金融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完善深圳绿色金融生态体系,加快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绿色金融交流,全力支持我市打造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
特此回复。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10月28日
(联系人:吴德俊,联系电话:88127074)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