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双区驱动”发展战略、构建绿色金融良好生态环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解决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一等问题,《条例》规定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应有序强制开展环境信息披露。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要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主要目标
透过制定和实施《指引》,进一步为金融机构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提供统一、细致、实操、先进的指导,促进金融机构提升自身环境绩效的改善与提升,推进环境信息披露的客观、准确、科学、可比,为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编制过程
《条例》颁布实施后,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即组织开展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基础研究,《指引》编制工作于2022年正式启动,编制过程中系统梳理国内外具有领先性、代表性的环境及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文件,确保《指引》与现有行业标准充分衔接、与国际先进理念实践接轨;同时,先后多次组织深圳市各业态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召开座谈会,调研了解市场主体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需求及实操难点;最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深化提升《指引》的有效性、科学性与规范性。
四、政策内容和亮点
《指引》准确贯彻《绿金条例》工作要求,充分衔接《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标准框架,从战略目标、治理结构、政策制度、环境风险管理、经营活动环境影响、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能力建设、创新研究、数据质量管理等九个维度明确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的工作要求。
(一)细化指标要求,推进披露工作规范可比
《指引》遵循行业标准框架,细化明确指标含义及核算披露方法,提升金融机构对披露要求理解的准确性,增强披露工作的规范性,推进披露数据的可比性。
(二)对标国际先进,带动气候信息披露先行示范
《指引》与国际气候与环境披露实践接轨,率先提出金融机构开展自身运营范围一、范围二及范围三碳排放、整体投融资业务碳排放的核算与披露要求,推动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三)定量定性结合,推动环境绩效综合提升
《指引》要求金融机构从战略、治理、风险管理多领域披露机构内部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绿色投融资业务活动数据、绿色投融资活动环境效益、非绿资产环境影响等指标纳入披露范围,从定性及定量两个维度展现金融机构对环境风险与机遇的管理应对,推动金融机构系统谋划绿色金融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的资本配置计划,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
(四)强制鼓励并行,循序推进指引落地实施
《指引》综合考量各业态金融机构在披露范围、披露程度及投融资活动环境影响测算的工作难度,以强制性与鼓励性指标并存的方式确保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可行性与有序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