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在深圳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分公司(分行),以及隶属于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和非法人机构。
本细则所称金融高管人员,是指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文件,并在任现职的金融高管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正职高管人员以总部正式任命文件为准。
第三条 深圳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咨询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市金融办在征求各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第四条 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购地建设或新购置总部、地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新租赁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奖励经费;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市政府批准的金融业发展调研课题、深港金融合作调研及交流、金融论坛等专项经费;资助金融人才的专业培训;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分管金融的市领导批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
金融机构申请在深落户奖励和购地、购房补贴,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深圳。
第五条 市政府金融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金融办接受申报和组织评选,咨询委员会审定,以市政府名义颁发。
市政府金融创新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50万元;二等奖5名,奖金30万元;三等奖10名,奖金20万元。当年没有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深圳的金融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分行),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基金管理公司分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注册地不在深圳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但总部在深圳运作的(指公司综合管理、核心业务、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设在深圳),可享受地区总部待遇,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公司注册地迁到深圳后可再根据第(一)项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证券公司地区管理总部,且所辖证券营业部在5家以上、人员在2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规模较大,人员达到100人以上、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实际投入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大型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奖励,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最高可给予人民币500万元的奖励。
(五)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且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500万元;500万元以下、4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4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六)对在深圳新设的专业金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国内外机构参与深圳风险性金融机构重组,以优质资产置换或增资方式注入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重组后机构仍留在深圳的,可一次性对重组后的机构奖励100万元;注入资金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在深圳注册并已在市政府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运作满两年后,承诺在受托管理资金的期限内,在深圳地区投资实业达到受托管理资金总额的60%以上的,经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审核确认,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管理创业资本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按此类推)的,奖励300万元;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获得奖励后如在深圳投资实业的比例未达到承诺要求,市政府予以收回奖励资金。
第七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先由市金融办审核其申请用地资格,再经市规划部门、国土房产部门土地预审后报市政府审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由市财政返还地价(含配套费等)的30%。在龙岗、宝安申请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上述程序办理出让手续后,由市财政返还地价(含配套费等)的40%。
金融机构申请用地建设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必须达到60%以上。因长远发展需要,建筑面积暂时超过目前使用需求的部分只能向金融机构出租。
第八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九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在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在龙岗、宝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按40%给予租房补贴。
第十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将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纳入我市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的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高管人员(含持暂住证、人才证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教育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由市、区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在省一级公办学校就读;未有深圳户籍的在深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时,享受深圳户籍考生待遇。外籍从业人员子女在深圳就读的,可直接向国际学校或获准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的普通中小学申请学位,并按规定到教育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金融高管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金融从业人员,在申请办理入户时,相关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市政府规划建设或购置部分办公用房作为金融创新发展基地,以优惠条件出租给在深圳的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其创新发展。具体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和各区政府落实。
第十五条 金融制造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机构,如造币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金融集团等,以及规模大、全国排名靠前的基金评估公司,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或创投管理公司等,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享受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2003年9月30日颁布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3〕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