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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

时间 : 2008-10-20 00:00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深圳保险市场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发展,有利于保障生产和流通的安全与稳定,更好地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服务;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和巩固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实现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协调发展。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市保险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服务水平和保障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深圳保险业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 


  环境,促进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人才聚集和业务拓展,抓住CEPA机遇,使深圳保险业形成产品、服务和规模优势,取得更大发展。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和服务,努力推进我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深圳保险业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深圳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高的优势,加快深圳保险业从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从市场局部开放向全面开放转变,从单一服务功能向多重功能转变,从相对独立发展向与外部联系更加紧密转变,计划用 5 年左右的时间,使深圳成为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市场辐射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 


  二、大力引进各类保险市场主体 


  (一)切实为各类保险市场主体提供快捷优质服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规定,将在深圳的保险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对象范围。对新设立的各类保险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为保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切实落实我市鼓励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在深圳新设立保险机构总部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深圳新设立保险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深圳的保险机构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大型保险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其用地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协议方式出让,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返还地价(含配套费等)的30% 。保险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在原来面积基础上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以申请补贴。 


  对在深圳新设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公司严格依法纳税,上年度利润达到规定数额,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年度利润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年度利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年度利润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以上奖励和补助资金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大力支持保险业改革创新 


  (一)支持保险业组织创新。积极探索专业性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鼓励保险企业在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市金融办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上市指导,帮助企业妥善解决上市中遇到的税收、土地、房产等有关问题。支持本地保险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利用现有保险政策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拓华南、全国乃至国际市场。 


  (二)支持保险产品服务创新。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健康保险,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配套服务;发展责任保险,为医疗、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提供风险保障;发展中小型企业保险,为民营、高科技企业等提供服务;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推动外汇保险业务试点工作,满足市民多元化的保险需求。推进保险服务的网络化建设,提高保险服务效率。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活动成果显著的保险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三)支持保险企业管理创新。指导企业制定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企业创新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效率;支持企业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制度;支持保险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员工工资标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灵活的员工激励制度,如期股期权、员工持股等。 


  四、实施积极的保险人才战略 


  (一)加大力度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落实保险人才支持政策,创造条件,吸引境内外保险专业人才来深发展。在深圳的保险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管人员,按每个职位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人事、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为保险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办理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人才居住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教育部门在保险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深圳的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人事、外事、公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保险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等提供便利。 


  (二)创造条件培养人才、输送人才。鼓励保险监管机构和各类保险机构选择深圳作为人才培训基地,积极引进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努力将深圳建成保险人才培训中心。鼓励深圳保险从业人员参加境内外相关资格考试。人事、外事、公安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为保险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提供便利,组织、人事部门继续将保险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我市人才培养计划,根据需要保证一定的名额指标。 


  五、大力加强深港保险业合作与交流 


  (一)加强深港保险业信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深港保险业发展论坛和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为两地保险业业务交流提供平台。推动建立深港保险同业间定期互访制度,共同研究促进两地保险业发展的具体事宜。 


  (二)加强深港保险产品研发合作。鼓励香港保险业经营机构将研发部门迁入深圳,支持深港保险经营机构合作开发保险产品。 


  (三)加强深港保险监管合作与交流。建立健全深港两地保险监管合作与交流机制,提高监管水平,合力打击跨境非法经营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六、努力营造保险业发展良好外部环境 


  (一)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进一步加大保险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新闻媒体应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便利条件,支持保险业开展保险宣传活动。 


  (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建立由深圳保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金融办、市中级法院等单位参加的业务协作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三)营造良好的资金运用环境。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功能,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对保险资金的吸引力,形成资本、货币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领导,为保险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有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我市建立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领导协调小组和若干专题工作小组。领导协调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金融办、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人参加。专题工作小组由保险监管机构牵头 , 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参加。专题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推动本专题领域内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 


  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把支持保险业创新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积极主动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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