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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

时间 : 2012-11-26 00:00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四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

  盐田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促进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打造“新品质新盐田”,加快现代化国际化先进滨海城区建设步伐,助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虚拟经济服务于我区实体经济,促进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0〕10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工商登记按《若干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经促局负责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受理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备案,并做好有关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深盐府〔2011〕47号)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内注册且税收归属区的下列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全部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余出资应在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区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区级部分的8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副职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可享受前3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区级财力100%,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区内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补贴,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如已按《若干规定》享受租金补贴部分,我区不再重复,只补足缺口部分。

  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区内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补贴。

  第十一条  扶持对象可以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除租金补贴和物业管理费补贴外,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我区财力贡献。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区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辖区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在辖区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区经促局、盐田市场监管分局、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等单位要开辟绿色通道,为相关企业进一步优化服务,提速提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区经促局(金融办)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促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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