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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中小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专项资助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咨询

时间 : 2016-09-09 00:00来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有关规定,鼓励中小企业到本市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推动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合格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专项资助计划针对在我市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接受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券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鼓励中小企业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财政资助10万元:

  (一)在深圳市依法商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一年以上,年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

  (三)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市金融办每年将下一年度资助资金纳入其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条 市金融办负责受理挂牌企业的资助申请,申请常年受理,按季度分批审核,按照每家企业10万元的标准,发放资助资金。

  第七条 企业可以委托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代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挂牌企业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授权经办人申请财政资助的委托书;

  (九)法定代表人与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企业接受资本市场培育服务的合同复印件;

  (十一)企业接受资本市场培育服务相关发票;

  (十二)企业委托股权交易中心代为申请资助的委托书(或有);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股权交易中心负责挂牌企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并在服务完成之后进行验收、做出专业评价,并将结果报市金融办。

  第十条 市金融办对挂牌企业的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建立资助企业的服务绩效评估制度,每年对资助企业的服务进行绩效评估,通报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股权交易中心应协助市金融办做好企业资助的申请、审核以及服务的绩效评估、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重复申请,或虚报、冒领、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企业所有的政府资助项目资格,同时纳入本市征信系统。市金融办有权追回其资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资助企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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