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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理财投资重在防风险

时间 : 2020-05-19 17:19来源 : 经济日报

  近日常听人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己购买的部分理财产品收益减损,理财公司无法及时向投资人支付理财收益。

  目前来看,主要有三类理财产品容易受到疫情影响:投资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交通业等实体经济行业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通过线上形式购买的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委托理财产品。

  对此,投资者要提高自己的证券投资专业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投资人在投资时应当选择有专业资质的理财机构和正规的理财产品,并且询问清楚所投资产品的运作模式和投资风险再决定是否投资。

  投资受损后应及时止损

  有些行业如餐饮业、娱乐业、旅游业、交通业等投资标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停工、停产而导致效益减损,理财公司无法获得投资回报用以向投资人支付,理财产品可能面临收益兑付延迟甚至兑付不能的风险。

  例如,王先生向某理财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约定:投资资金投入一家SPA会馆,该会馆的部分股权产生的收益权转让给王先生,SPA会馆将股权收益定期支付给理财公司,理财公司收到后再交给王先生。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SPA会馆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延迟开工,数月未产生经营收益,造成经营收入减少故无法支付委托理财收益。

  如果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投资人应当怎么办?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林强认为,首先,疫情期间投资者要密切关注项目收益情况,并要求理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要求理财公司及时报告所投项目运行情况、项目受疫情影响情况、疫情期间采取的投资策略等;其次,在得知疫情产生的影响之后应及时止损,如在满足合同条件时及时退出投资,将风险降至最低;最后,投资人应尽可能与理财公司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如降低收益比例,甚至损失部分本金,提前退出投资,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各方的影响。

  此外,由于疫情在金融市场的传导效应,证券市场波动较大,疫情前期投资人及理财公司不看好市场预期走向,部分证券市场走势低迷;部分证券短线呈振荡上涨走势,易触发投资人及理财公司过于乐观的情绪。投资人及理财公司易出现因预测不准确导致的非理性投资。

  每年4月,上市公司须依规发布第一季度经营业绩报告。受疫情影响除少数行业外大部分行业的预期业绩可能下降明显,易引发市场悲观情绪从而造成市场波动。

  朝阳法院法官陈曦指出,证券市场近期波动频繁,较难预测,且部分证券产品因投资标的企业停工、停产受到的影响较大,理财产品底层资产的不确定性加大,容易引发投资人及理财公司不理性决策,从而造成投资利益受损。

  不盲目迷信保本保息理财产品

  “因疫情影响无法兑付理财收益或收益减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依约履行,取决于疫情及防控措施与委托理财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陈曦说。

  李女士投资的理财产品收益本应支付到2020年2月。可是,理财公司从2019年8月即开始停止支付收益。李女士认为理财公司违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理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财公司却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认为自己不构成违约。

  这种情况下,因为在疫情开始之前理财公司即停付收益,所以2019年8月至疫情开始前停付收益不可能是疫情导致,理财公司对于该时间段的停付收益无法依据不可抗力免责;对于疫情开始后停付收益,理财公司应证明停付确系疫情影响,否则仍然无法免责。

  陈曦分析,如果收益损失是由于疫情或疫情防控造成的,那么在疫情影响的范围内理财公司有可能免责,但理财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人通报相关情况;因理财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则不能免责。合同履行中,除疫情影响外,理财公司也有过错的,理财公司对于其过错导致的收益损失部分不免责。

  法官提醒,购买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时,要找正规理财公司听取专业建议,询问清楚所投资产品的运作模式和投资风险,科学决策是否投资。任何投资都伴随一定风险,不要盲目迷信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

  线上理财投资注意保存证据

  小张在网上看到某公司推出的“速赢宝”理财产品,投资期限短,投资收益高,产品名称为某东亚国家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协议显示投入本金为5000元,协议期7天,固定日化收益率5%。

  于是,小张陆续在某公司APP上购买了共计10次理财产品。然而,1个月后,小张发现该APP已经无法登录,其在某公司APP上实名认证账户中的5万元不能提现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本金及收益。

  诉讼中,因APP无法登录,小张无法出示APP账户截屏、理财合同书、交易成功截屏等证据原件,亦无法出示其在APP上签订的《速赢宝理财合同书》,故难以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

  受疫情影响,线下理财销售渠道不畅。然而,对于想要购买或者已经购买线上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来说,如何预防疫情带来的投资风险?

  针对此,法官认为,首先,在进行线上投资之前要确认相关理财公司有无从事理财业务的资质、相关产品有无备案。同时,要仔细审查项目信息,线上投资决策主要依赖于理财平台发布的项目信息,投资人更要仔细查看产品的运作模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方式、投资风险和担保情况,对于语焉不详的产品信息,投资者应要求平台或理财公司及时提供详细说明,确保了解项目情况及投资风险之后再进行投资。

  其次,对于已经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人,疫情期间要密切关注项目收益情况,并要求理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报告项目情况及受疫情影响情况,并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及时止损。

  最后,对于已经受疫情影响的理财项目,因线上理财项目合同通常为线上签订而无纸质合同,发生纠纷之后为证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要提供证据,所以投资人应注重证据保全,如及时下载电子合同、电子项目报告,必要时进行公证,避免后续维权难。

  法官提醒,投资者进行线上理财投资时,应多方了解理财项目信息,不要盲目投资,拒绝高利诱惑,同时应当仔细核实交易对方的资质、主体身份、钱款去向,注意保存证据,提高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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