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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21-05-27 17:02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金监函〔2021〕611号

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我局将对我市2020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限要求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于6月11日前完成年检工作,以确保能够及时享受税收优惠、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等扶持政策。

  二、年检内容

  重点检查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包括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行政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被立案调查或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是否已落实“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要求。

  三、年检程序

  (一)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至2020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和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的相关表格:《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和《创业投资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实行委托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对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向我局报送:

  1.2020年投资情况的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2020年所有签订的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和实投资金证明。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职务、社保信息。

  3.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信息等)。

  纸质件包括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原则上均要求中文书写,有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采用标准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胶订,一式一份。报送纸质件时,应通过光盘一并提交上述文档的电子版(PDF格式为主),有多个附件的可适度合并。

  (三)对规范运作不符合“(一)年检内容”要求的创投企业,年检不予通过。

  (四)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

  四、天使投资人备案

  根据国发53号文,天使投资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为促进早期天使投资健康发展,推动扶持天使投资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地实施,今年新增天使投资人备案,并拟在后续年度开展备案天使投资人年检工作。

  (一)备案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刑事违法和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力,以个人自有资金出资,不得向其他个人或机构募资,不得通过贷款、举债等加杠杆行为进行投资。

  3.具有从事投资、企业管理或相关业务的经历和技能。

  4.不属于被投资初创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与被投资初创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5.具有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地方创业投资协会等相关协会的推荐意见。

  (二)备案要求

  天使投资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备案,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天使投资人基本情况表》《天使投资人投资项目情况表》《天使投资人股本退出情况表》等相关业务资料。备案管理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天使投资人备案检查,并为备案合格的天使投资人出具证明。

  五、税收政策

  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跟踪统计,并配合财税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和后续管理工作,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备案年检合格后,可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拟新申报税收优惠有关信息。

  (一)登记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应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5号,以下简称财税55号文)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规范,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通过年检。

  (二)登记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应当自行比对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分别填报《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抵扣情况表》《天使投资人所得税抵扣情况表》。

  (三)登记管理

  我局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及其所投项目是否符合财税55号文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对符合享受税收政策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在网上予以公示,及时将企业备案年检和税收登记信息推送本地区税务部门参考。

  国家发改委和我局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商财税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联系人:林先生、邓先生

  联系电话:88127314、88125248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4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11楼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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