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金小〔2013〕17号
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单位:
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金发〔2013〕6号)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必须由主发起人提出申请,任何单位不得私下委托第三方办理申报审批业务,不得因规避准入要求代持股份。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