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金规〔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前海管理局在原《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基础上,修订形成《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市金融办 市经贸信息委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前海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