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立足经济全球化,主动融入国家开放大局,打通境内外资本双向“循环”渠道,9月7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本次QFLP试点政策修订在延续原有政策稳定性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宏观政策及私募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深圳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努力推进高水平开放型金融制度引领示范,保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良好态势。
相较其他23个试点地区,《意见稿》率先开放了“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双GP”等模式,并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试点。
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多年以来,深圳QFLP和QDIE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已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外商企业特别是港资企业来深集聚、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8月末,深圳已有196家QFLP管理企业、60家QFLP基金取得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折合人民币496.66亿元,为全国试点政策推广提供了宝贵的“深圳经验”。
《意见稿》提出,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QFLP试点,依法授权后可在合作区内协调推进试点工作。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在河套共同设立试点基金,打造面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创投基金集聚地。
《意见稿》基于QFLP属性及定位,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私募行业监管实操要求,区分了QFLP境内外募集两种不同情形,明确募集境内资金应符合境内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意见稿》强化了对托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建立托管机构动态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不定期通报,由此建立起来良好有序的“事后常态化监管”机制。
《意见稿》明确实施“试点基金总量管理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通过联合会商审议获批试点总量后,可在总量内发起设立一只或多只基金,灵活调剂单只基金规模,鼓励开展创业投资的试点企业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试点基金投资范围,允许试点基金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不良资产”等业务,并允许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进行运作,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