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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2P监管与风险处置在线访谈活动的实录

时间 : 2019-06-28 17:51来源 :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主题:P2P监管与风险处置

  时间:2019年6月27日15点至16点

  嘉宾:王新东副局长

  主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主持人:近年来,我国P2P行业快速发展,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从2018年开始,P2P行业市场风险加速暴露,出现了一波“爆雷潮”。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统一安排,我市也在积极加强P2P行业监管,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今天,我们邀请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王新东副局长,就相关问题给大家进行解答和回应。

  嘉宾王新东:大家好!感谢大家参与此次P2P监管与风险处置在线访谈活动,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提问1】P2P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答:P2P公司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原银监会于2016年8月24日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的相关规定,P2P公司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表明P2P公司只是居间撮合方,不得对借款人进行增信,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也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根据该办法的定义,P2P公司只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国家相关部门未给P2P公司颁发过金融牌照。

  【提问2】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的目标是什么?

  答:从短期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金融创新方向的局面,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底线。从长远看,主要是为了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提问3】什么是P2P公司的资金池?

  答:目前,在P2P网贷的规则体系中,并无对资金池的准确定义。在实务中,主要是指P2P网贷通过自有账户或第三方(包括P2P网贷关联方、合作方及可控制的其他第三方)账户归集出借人、借款人资金,以及存管银行、出借人、借款人和P2P网贷的资金混同,或虽然没有混同,但P2P网贷可以控制或挪用出借人、借款人的资金等情形。由于资金池违背了网贷公司信息中介的定位及监管要求,衍生大量风险隐患,所以是整治的重点问题之一。

  【提问4】许多P2P公司获得政府颁发的各种证书,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AAA级诚信企业”“信息系统安全三级等保证书”等,这是政府对它的认可吗?

  答:一般而言,P2P公司的证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管理权限发放的对一般企业单一维度的许可或认可,如“信息系统安全三级等保证书”仅表示公司IT系统的安全达到一定的国家标准安全等级。就像颁发消防许可证一样,只能说明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场所、设施、人员、制度等内容符合国家标准,但不构成对公司其他方面能力的认可。另一类是协会、媒体等非官方机构发放的各类奖状、会员资格等,一般仅是协会或媒体对公司单一维度的认可,这种情况也与政府无关,不代表政府对其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公众、出借人一定要注意辨别,不要盲目相信P2P公司宣传的各类资质和证书。

  【提问5】有的出借人自身或家人因患重病等紧急情况急需用钱的,可否设立绿色通道机制?

  答:对于已刑事立案平台已冻结查封的资金和财产,由于权属不清晰,只能等法院判决后统一执行,事先无法处理,更无法特殊兑付。对于未立案的机构,从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讲,兑付应对所有出借人一视同仁。但从基本的人道主义角度来看,对特殊人群(如身患重病)可适当特殊对待,避免因为经济纠纷而导致人员伤亡。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9年3月发布的良性退出指引中明确了网贷机构可在兑付方案中设置特殊关怀计划,经出借人投票表决同意后可实施,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该接受所有出借人和政府的监督。

  【提问6】如果出现借款人诈骗时,出借人应如何应对,P2P公司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答: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是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建立借款关系的情况下,P2P公司仅因未完全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而未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虚假借款信息,则P2P公司及经营者既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在此情况下,P2P公司仅提供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并未触碰网络借贷资金,所以P2P公司未完全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属于主观方面的过失,欠缺与借款人的犯意联络,所以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共犯。

  但如果P2P公司与借款人蓄意串通,恶意欺骗出借人,或完全作为信用中介参与其中,则在法律层面、法律责任方面会有不同的裁定和判决,相关情况以具体案例和问题表现而定。

  【提问7】哪些P2P公司出现跑路、清盘等风险比较大?

  答:应该说,P2P公司出现跑路、清盘没有严格的标准。但如P2P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则未来出现跑路或清盘的风险较大,值得出借人关注:一是P2P公司出现过欺诈或自融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P2P公司过往因处理外账、挪用资金等原因导致存在巨额资金窟窿无法填补;三是P2P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出现大面积的逾期或坏账;四是P2P公司缺乏稳定的商业模式和可持续经营能力;五是P2P公司缺乏与用户建立信任关系,难以吸引用户出借资金、难以获得合规资产等。此外,出借人也要对P2P公司的宣传信息加以甄别和判断,以免上当受骗。

  【提问8】当平台“爆雷”或逾期时,是立案好还是不立案好?

  答:平台“爆雷”或逾期,是立案还是不立案好,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平台恶意欠债,根本就没有还款的意愿,存在转移资产的可能,这种情况宜尽早报案,公安机关可查封、扣押、冻结资产,防止资产转移,对嫌疑人羁押,也起到震慑作用。但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律程序周期比较漫长且非自愿还款,若嫌疑人不配合追赃挽损,大量借款人逃废债,则涉案财产回收比例可能有限。如平台方并未跑路,仍在积极的追讨债务,有还款的意愿,不立案还能充分调动其还款的积极性,这样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提问9】P2P公司的兑付方案应该由谁来监督和审计?

  答:根据市互联网金融协会2019年3月发布的良性退出指引,良性退出平台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由清退组制定兑付方案,由出借人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政府也会发挥监督作用。关于兑付方案的监督、审计以及公示等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签字盖章确认的兑付方案属于债务人做出的一种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如果存在逾期执行等违约情况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问10】作为普通的出借人,在通过多种方式都联系不到所投资的P2P公司时,应当怎么办?

  答:如果出现您所说的情形,我们建议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将依法开展立案侦办工作。建议您通过“深圳经侦”等官方微信公众号,或邮寄资料,或现场报案的方式,向市级经侦部门或P2P公司实际经营地所在地的公安经侦部门进行报案登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提问11】在P2P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应当由那个地方来监管?

  答:关于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监管问题,《民诉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对已经立案平台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监管;未立案的应由平台的主要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政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对在我市注册且在我市经营的平台,我市要求注册地和经营地所在区政府均承担监管责任,立案问题由公安部门内部协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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