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何杰应邀出席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和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IIGF)共同主办的联合国“推动SDG投融资发展,助力双碳背景下公正转型”政策对话。
何杰局长首先介绍了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情况,分享了深圳在绿色金融、社会影响力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引领与最佳实践。
此后,何杰局长围绕金融支持双碳目标提出问题及建议。一是关于碳中和不同技术路线的金融支持问题。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既要通过绿色低碳转型降低传统产业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也要大力推广碳中和相关的新兴技术,发展新兴产业,两者都亟需构建适当的投融资机制。对于传统产业的低碳转型需求,应重点调动银行机构积极性,更好发挥间接融资作用。针对新兴技术及新兴产业发展,由于产业方向、技术路线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传统信贷资金不宜大规模介入,应重点发挥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独特优势。二是关于中国30·60目标的分解问题。为降低社会总成本、提高减排效率,双碳目标分解要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并以地市级为最小目标,不宜再层层分解;要统筹考虑区域目标与行业目标的关系,强化政策目标的协同性;可借鉴《京都议定书》有关做法,支持发达地区以技术或资金支持的方式参与欠发达地区的产业升级与节能减排,探索跨区域联合达标机制。
以下为发言实录↓
可持续金融及金融支持碳中和的几个问题
尊敬的夏泽翰先生(Shabhaz Kh)、白雅婷女士(Beate Trankmann)、叶燕斐巡视员、马险峰院长、王遥院长,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受邀参加这次的政策对话。最近,通过各种媒体以及各种主题活动,我们明显感受到碳达峰、碳中和以及可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可以说,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复苏成为后疫情时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旋律,这也是中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抓手,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下面,我分享三个方面的思考。
一、深圳是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先锋
在我看来,本次会议主题的“SDG投融资”实际上就是可持续金融。在2018年12月的《G20布宜诺斯艾利斯峰会公报》中,可持续金融被正式使用,并引起广泛关注。可持续金融的内涵并不复杂,以金融的手段推动可持续发展就是可持续金融,主要包括绿色金融(以金融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和社会影响力金融(以金融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去年,我就“可持续金融的内涵及深圳的实践”在《北大金融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可持续金融与可持续发展一脉相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最早可追溯到百年前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潮,并随着气候、环境、社会等问题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和拓展,2015年联合国发展峰会正式提出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并被全球广泛接受。
2018年2月,深圳成为国家首批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求深圳在资源环境承载力、社会治理支撑力两个方面形成可推广的成果;2019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支持深圳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将“可持续发展先锋”作为深圳的五大战略目标之一;深圳金融业“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打造全球可持续金融中心。可持续金融的目标已十分清晰,但达成目标的路径需要实践予以驱动。在此向大家报告,深圳在政策引领及实践驱动上已积累了一些经验。
在绿色金融方面。一是加强政策引导。2017年,深圳市福田区在国内率先出台“绿色债”的支持政策。2018年12月,深圳市政府印发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发展的综合性法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在环境信息披露、投资项目评估、绿色金融制度建设、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当前,我们正在筹建绿色金融协会、设立绿色支行、制定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完善绿色金融信息系统、推动金融机构自身碳中和等配套工作。二是创新金融产品。2019年3月,深能源绿色债券成为首单纳入深港债券通的绿色债券。2020年9月,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深圳市公司治理研究会发布了国内首支“绿色治理指数”(980058);近期也拟发布国证香蜜湖绿色金融指数;在人行深圳中支组织的“2020年深圳绿色金融优秀案例评选”中,涌现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绿色金融优秀案例,如平安信托全国首单工业污水收费权绿色ABN、国开行深圳市分行支持垃圾发电项目、阳光保险集团新能源汽车评估师职业责任险项目等。三是加强合作交流。2019年10月,“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可持续金融联盟(FC4S)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验室”落地深圳;去年9月,深圳联合广州、香港、澳门发起“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联盟秘书处设在深圳。今年9月,联盟首次年会将在深圳召开,借此机会,我也诚挚邀请各位关注和参与年会。去年以来,我局也与伦敦金融城围绕绿色金融、ESG、金融抗疫等进行了多次线上交流。
在社会影响力金融方面。福田区发布了国内首个鼓励社会影响力投融资的政策指导意见;2017年底,国际公益学院首倡、在深圳发起《全球社会影响力投资共识》(又称“香蜜湖共识”),成为中国在社会领域主导全球治理的有力尝试,目前加入共识的成员机构已超过200家。去年11月及今年3月,深圳公司治理研究会、深圳上市公司协会、《新财富》杂志等倡导,12家投资机构、23家上市公司在深圳发起了“香蜜湖女性董事倡议”,倡导提高女性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席位和占比。在此,感谢白雅婷女士亲自出席并推广,使得这项倡议在海内外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我们也在近两年深圳市政府金融创新奖中,把绿色金融、社会影响力金融作为特色奖项专门给予鼓励,在去年的金融创新奖中就出现了一批“有温度”的社会影响力金融案例,例如微信支付解决香港菲佣汇款问题的跨境汇款项目、微民保险针对癌症患者抗癌特药的“药神保”产品、金蝶金融的“小微效贷”、建设银行的创业者港湾及慈善理财、平安信托联合深基会推出的慈善共同基金等。截至目前,深圳已有13家机构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全国56家),南方基金也成为国内首个加入联合国环境署发起的蓝色经济金融倡议的公募基金。近年来,深圳与UNDP进行了广泛而有意义的合作,希望继续深化。
二、关于碳中和不同技术路线的金融支持问题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事关产业结构、能源消费、发展理念乃至个人生活方式的转变。其重点:一方面是通过绿色低碳转型,降低传统产业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广碳中和相关的新兴技术,发展新兴产业。
在此过程中,面临大量的技术路线选择、技术试错等问题,如何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我认为,对于传统产业的低碳转型和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发展,要采取不同的金融手段。
在传统产业低碳转型需求方面,由于产业自身发展较为成熟,转型需求相关产业覆盖面广、资金需求量大,应重点调动银行机构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间接融资的作用。具体而言,一是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等标准,促进绿色信贷的规范化、标准化;二是强化银行机构绿色信贷等信息披露,提高银行机构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三是鼓励银行机构完善风控机制,测算信贷项目的碳排放量,加强气候、环境相关金融风险的压力测试;四是完善激励机制,对银行机构支持碳减排情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举措。
在支持新兴技术及产业发展方面,由于产业发展方向、主导技术路线均存在较强的不确定性,传统信贷资金不宜大规模介入,应重点发挥直接融资的独特优势。去年底,我专门研究过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情况,并在《证券市场导报》发表了“新兴产业崛起、产业政策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基于光伏产业发展沉浮的视角”一文。在诸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中国的光伏产业已经领先全球,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历了单晶硅、多晶硅、非晶硅、化合物电池等多种技术路线选择,细分领域出现了西门子法、金刚线切割、黑硅电池、双面技术等技术演变,行业发展经历了多轮兴衰沉浮,最终确定了现在的主流技术路线。在这个过程中,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都扮演了重要角色。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的好处到底在哪?直接融资能够借助更分散的投融资决策挖掘新增长点,借助更灵敏的价格信号优化资源配置,借助更广泛的风险分担消化试错成本,借助更公开的信息披露来促进创新外溢和联动。未来,锂电池、氢能等新兴技术都将面临多种技术路线的选择,需要依靠资本市场来广泛试错。目前,仍有大量的初创型、新兴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没能进入资本市场。因此,为推动新兴技术和产业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弹性和包容性,大力发展科创板、创业板是应有之意。
三、关于中国30·60目标的分解问题
为实现30.60目标,我国的碳排放约束指标体系将从以往的强度目标转变为总量目标,进而自上而下进行任务分解,制定各地区的时间表、路线图。为降低社会总成本、提高减排效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挑战和困难各不相同。因此,任务分解和指标分配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避免一刀切,以最低社会总成本实现30.60目标。同时,考虑到扰动因素较大,任务分解宜以地级市为最小目标。
二是统筹考虑区域目标与行业目标间的关系。近期即将启动的全国碳市场是我国减少碳排放、实现30.60目标的重要政策抓手。此外,正在研究的碳税政策有望成为碳价格机制的重要补充。但无论是碳市场还是碳税,更多是基于行业层面的政策工具,较少体现区域性目标。当前,行业层面和区域层面,都在研究和细化30.60目标的路线图。建议国家在整体目标分解中,要统筹考虑行业异质性和区域差异性,强化政策目标的协同性,真正以30.60目标引领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探索跨区域联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异类似。因此,可借鉴《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日本政府的联合碳减排机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JCM)以及《巴黎协定》的国际减排转移机制(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ITMOs),更好地利用发达地区的技术优势、资金优势以及相对落后地区的生态优势,支持发达地区以技术或资金支持的方式参与欠发达地区的产业升级与节能减排。由此产生的绝对新增减排量,由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共享,从而形成东部省市和中西部省市、省内发达城市和欠发达城市间的联合达标机制,实现经济技术和生态效应的双赢。以广东省为例,珠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粤东西北地区,但减排成本也更高、减排潜力更小。因此,可探索城市间合作,如广州提供绿色资金、节能减排技术,帮助河源高碳产业减排、新建碳汇,由此产生的减排量,由两地共享。
以上是我今天的三点分享,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同时,希望我们社会各界不断探索、持续推进,携手同行、共创可持续发展的美好未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