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违反《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易行为的;
(二)未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三)挪用客户资金、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四)未获得变更许可变更《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或变更该条规定所列事项未及时备案的;
(五)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
(六)未按规定缴存、运用风险处置基金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的;
(八)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或者年度检查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