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深发[2008]14号),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我办职能,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金融办拟就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制定在一定时期内反复使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应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前置审查。未经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上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也不得对外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拟稿处室制作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2. 由拟稿处室制定说明。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2)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若是引用相关政策性文件、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还须附上文件全文。
(3)对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的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制定说明应当使用A4纸张,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报送时应当同时报送其电子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注意的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充分听取业界声音、广泛集中业界智慧、深入反映业界意见。
(二)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除实施前必须保密的外,要在我办网站或深圳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证。
(四)起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拟规定的制度、管理措施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