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我市要素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现对《〈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九条做出具体的解释,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市金融要素市场财政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金融要素市场是指资源集聚作用突出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要素市场:
(一)经市金融办批准并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交易场所;
(二)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三)经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合格;
(四)连续三年经营规范,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申请材料。对资源集聚作用突出且符合条件的金融要素市场,应当向市金融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实收资本验资报告;
(七)提供经国务院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如有)
(八)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近5年内没有接受刑事处罚,或正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接受过行政处罚;
(九)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各项申请材料须用 A4规格纸装订成册, 一式三份。申请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 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并于提交申请的同时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第六条 受理及审核。
(一)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金融办应当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金融要素市场财政资助资金申请审核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1、金融要素市场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按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程序,市金融办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金融要素市场财政资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牵头下达资助计划,办理金融要素市场财政资助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金融要素市场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发放财政资助资金,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将骗取资金的企业“在深圳信用网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