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四十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一)近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二)近六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三)近六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满足什么条件会被认定为“空壳”公司?
发布日期:2025-10-31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6153D/2025-00290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31 |
| 名称: | 小额贷款公司满足什么条件会被认定为“空壳”公司?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31 | |
| 主题词: | |||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四十四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一)近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二)近六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三)近六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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